《石家庄市藁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作为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15号,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面临新的向题,现行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有效措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和巩固。
二、主要内容
全文共三十九条内容,全文共计三千字。第一条到第六条分别规定了文件主旨、解释定义、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等内容;从第七条到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和公布的程序;从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需要提供的材料、审查的程序和内容;从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修改与废止的情况、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程序与时间;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法律责任和有效期。
三、制定意义
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我区规范文件制发程序、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