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6    来源: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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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资料
为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石家庄市藁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事发地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坚持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增强风险意识,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评估和舆情监测工作,严密排查治理风险隐患。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强化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全面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坚持依法规范、妥善处置。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运用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确保处置应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完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妥善处置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主要包括: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有关保障等五项主要内容。
四、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区政府组织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应急措施,明确工作流程,健全应急组织,配齐应急装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
(二)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食品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
5.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预案演练。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技术机构、集中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指标
特别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注:一般以下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告,并依法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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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6  来源:

 

一、背景资料
为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石家庄市藁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事发地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坚持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增强风险意识,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评估和舆情监测工作,严密排查治理风险隐患。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强化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全面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坚持依法规范、妥善处置。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运用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确保处置应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完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妥善处置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主要包括: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有关保障等五项主要内容。
四、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区政府组织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应急措施,明确工作流程,健全应急组织,配齐应急装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
(二)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食品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
5.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预案演练。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技术机构、集中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指标
特别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注:一般以下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告,并依法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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