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藁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6    来源: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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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全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我区在充分借鉴2023年5月印发的《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石家庄市藁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藁政字〔2017〕20号)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征求了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意见,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制定了该《管理办法》。
二、政府质量奖定位及作用
区政府质量奖以区政府名义开展,是藁城区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表彰活动,对树立先进质量管理标杆,激励质量管理创新,促进质量不断提升,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三、修订主要涉及内容
本次修订,将《管理办法》由8章28条调整为7章32条。修订内容聚焦以下4个方面:(一)对奖项有效期进行了重新规定。每届评选表彰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3个。不再设置奖项有效期。(二)完善申报内容,调整评审程序。申报条件增加了政治条件、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履行社会责任、崇尚质量文化等要求;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增加了不得涉及秘密、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等内容;调整优化了材料评审、业绩公示及现场评审等程序。(三)重视宣传推广,禁止广告营销。明确规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不得将区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四)强化日常管理,严格退出机制。明确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报条件
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5项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石家庄市藁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申报个人应具备以下4项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石家庄市藁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已经获得往届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获奖组织和个人奖励
区政府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杯。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解读机关: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股室:质量监督股
联系电话:85156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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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市藁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6  来源: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全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我区在充分借鉴2023年5月印发的《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石家庄市藁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藁政字〔2017〕20号)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征求了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意见,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制定了该《管理办法》。
二、政府质量奖定位及作用
区政府质量奖以区政府名义开展,是藁城区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表彰活动,对树立先进质量管理标杆,激励质量管理创新,促进质量不断提升,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三、修订主要涉及内容
本次修订,将《管理办法》由8章28条调整为7章32条。修订内容聚焦以下4个方面:(一)对奖项有效期进行了重新规定。每届评选表彰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3个。不再设置奖项有效期。(二)完善申报内容,调整评审程序。申报条件增加了政治条件、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履行社会责任、崇尚质量文化等要求;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增加了不得涉及秘密、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等内容;调整优化了材料评审、业绩公示及现场评审等程序。(三)重视宣传推广,禁止广告营销。明确规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不得将区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四)强化日常管理,严格退出机制。明确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报条件
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5项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石家庄市藁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申报个人应具备以下4项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石家庄市藁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已经获得往届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获奖组织和个人奖励
区政府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杯。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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