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机构设置
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局长程广宇负责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何军华负责:办公室、信访接待室工作、建筑市场管理股。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永强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服务站、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中心工作。
副局长武青巧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股、政策法规股。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永强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服务站、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中心工作。
副局长武青巧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股、政策法规股。
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主任杨志刚负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
党组成员纪占峰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服务站、人民广场工作。
党组成员张立坡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建筑工程招标中心工作。
党组成员刘振江负责:市政建设工程建设中心、城市建设管理股、村镇建设管理股、下乡包村等工作。
党组成员纪占峰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服务站、人民广场工作。
党组成员张立坡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建筑工程招标中心工作。
党组成员刘振江负责:市政建设工程建设中心、城市建设管理股、村镇建设管理股、下乡包村等工作。
机关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及区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拟订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方面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区保障房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划,收集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六)统筹编制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本级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安排的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七)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乡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
(八)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国家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区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物业行业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十一)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区级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并贯彻实施;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十二)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指导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十三)参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区建筑劳务输出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支铁建设协调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能
第二条 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及区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拟订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方面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区保障房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划,收集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六)统筹编制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本级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安排的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七)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乡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
(八)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国家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区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物业行业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十一)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区级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并贯彻实施;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十二)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指导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十三)参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区建筑劳务输出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支铁建设协调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能
内设机构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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