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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高发领域预警明白纸
发布时间:2018-01-18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藁城区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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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我区非法集资案件特点,以及上级提示预警的跨区域、网络等涉众型经济案件,区处非办汇总整理如下非法集资隐患信息,请广大群众警惕高息诱惑,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一、已撤销的原信用社、银行代办员。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号),我区所有金融机构代办站、代办员均已撤销,但仍有个别已解聘的代办员冒用原来身份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目前,农村地区只设立有经人行审批的助农取款点,且业务范围仅限于转账和支取款业务,不办理存款业务。办理存款业务,请到正规银行机构办理,切勿找人代办。同时,仔细辨别存款单、存折标志标识和公章,谨防上当。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服务的对象是农业和农户,严禁跨区域、对非社员开展吸、贷业务。一些合作社以较高的回报为诱饵,让当地原农村信用社代办员为其揽储,属非法集资行为,不管其打着什么样的为民富民的旗号,不管其说出的怎样高产出高回报的承诺,不管其办公场所挂着哪级领导前来视察指导的照片,不管其拿出来的新闻报道是如何帮助农民发展致富,都不要轻信。
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四、P2P网络借贷机构。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五、虚拟理财。2015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购买理财产品时,首先不要盲目相信高息回报,利息超过20%就值得警惕。其次,要注意选择注册登记过的理财机构,还要识别理财机构的资质,是否有“投资、理财和放贷”的经营范围;如果仅有“投资理财咨询”业务,就要引起警惕。第三,投资者要了解理财公司资金去向,如果是投资实体相对靠谱,如果是用于放贷,风险相对较大。
六、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容易沉积大案要案。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七、私募基金。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八、地方交易场所。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非法集资线索有奖举报电话:88116120、邮箱:gcqcfb@sina.com)
藁城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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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高发领域预警明白纸
发布时间:2018-01-18  来源:藁城区金融办

结合当前我区非法集资案件特点,以及上级提示预警的跨区域、网络等涉众型经济案件,区处非办汇总整理如下非法集资隐患信息,请广大群众警惕高息诱惑,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一、已撤销的原信用社、银行代办员。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号),我区所有金融机构代办站、代办员均已撤销,但仍有个别已解聘的代办员冒用原来身份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目前,农村地区只设立有经人行审批的助农取款点,且业务范围仅限于转账和支取款业务,不办理存款业务。办理存款业务,请到正规银行机构办理,切勿找人代办。同时,仔细辨别存款单、存折标志标识和公章,谨防上当。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服务的对象是农业和农户,严禁跨区域、对非社员开展吸、贷业务。一些合作社以较高的回报为诱饵,让当地原农村信用社代办员为其揽储,属非法集资行为,不管其打着什么样的为民富民的旗号,不管其说出的怎样高产出高回报的承诺,不管其办公场所挂着哪级领导前来视察指导的照片,不管其拿出来的新闻报道是如何帮助农民发展致富,都不要轻信。
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四、P2P网络借贷机构。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五、虚拟理财。2015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购买理财产品时,首先不要盲目相信高息回报,利息超过20%就值得警惕。其次,要注意选择注册登记过的理财机构,还要识别理财机构的资质,是否有“投资、理财和放贷”的经营范围;如果仅有“投资理财咨询”业务,就要引起警惕。第三,投资者要了解理财公司资金去向,如果是投资实体相对靠谱,如果是用于放贷,风险相对较大。
六、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容易沉积大案要案。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七、私募基金。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八、地方交易场所。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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