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8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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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8日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大力助推法治政府、法治藁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应坚持党委领导、源头治理、法院引导、政府支撑、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要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成立藁城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区长任主任、区法院院长任副主任。
成员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主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负责人。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职责:
(一)讨论决定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法院,由区司法局局长、区法院分管行政审判的院领导任主任,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任副主任,负责与各行政机关、乡镇(开发区)政府的协调沟通职能。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在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区司法局同时挂牌设立,负责具体案件化解过程中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并做好台账记录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争议诉至法院,即可开展协调化解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起诉人主张事项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滥诉或者信访终结,且无实体权益需要保护,亦无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
(二)开展协调化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不适宜行政协调化解的。
第七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通知成员单位指派本单位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化解员,参与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案件化解工作,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及律师担任特约化解员。
第八条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机构经审查诉状,认为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除外情形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争议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
当事人诉前不同意先行或诉前协调化解,进入诉讼程序后同意的,仍可通过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进行协调化解,协调化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九条 当事人选择先行化解与诉前化解的,均由法院立案机构立“登”字号案。
第十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对进入行政争议化解的案件制作台帐。
第十一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通知化解机关派人化解行政争议案件,确定化解的时间。
第十二条 化解员应加强对重点、敏感及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风险评估和化解工作,对涉及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行政争议,要加大化解力度,争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化解;当事人不能参加化解的,应当确定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化解。
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十名的,应当推选二至五名代表人参加化解,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化解。
第十四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化解案件时,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人员宣布化解纪律,告知化解员身份并核对当事人。
化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争取达成化解协议。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人员也可以指出起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范围,其权利主张是否合法,诉讼中是否能够得到保护,指出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促使达成化解协议。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化解过程和结果均予以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保存。
第十五条 先行化解及诉前化解应当自当事人同意化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六条 行政争议经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的,化解员应当在化解达成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交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并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交法院立案机构进行立案登记,分情况处理。
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立案后由法院审查确认后,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
不适于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
第十七条 行政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化解;化解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化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化解:
(一)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化解过程中要求终止化解的;
(三)双方化解方案差距过大,且一方明确表示已无化解意向的。
第十九条 涉及农村土地行政登记案件,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可以利用“一乡一庭”进行化解。
第二十条 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考核。
第二十一条 涉诉行政机关及其化解员不积极进行协调化解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本应在协调化解阶段化解的行政争议未能化解,二审终审后,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法院向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究不履行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化解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家庄市藁城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
 
石家庄市藁城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
成员单位名单
 
一、乡(镇、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区政府部门:司法局、行政审批局、民政局、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务局、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文广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宗局、统计局、气象局、供销社、人防办、医保局、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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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18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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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大力助推法治政府、法治藁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应坚持党委领导、源头治理、法院引导、政府支撑、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要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成立藁城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区长任主任、区法院院长任副主任。
成员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主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负责人。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职责:
(一)讨论决定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法院,由区司法局局长、区法院分管行政审判的院领导任主任,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任副主任,负责与各行政机关、乡镇(开发区)政府的协调沟通职能。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在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区司法局同时挂牌设立,负责具体案件化解过程中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并做好台账记录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争议诉至法院,即可开展协调化解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起诉人主张事项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滥诉或者信访终结,且无实体权益需要保护,亦无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
(二)开展协调化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不适宜行政协调化解的。
第七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通知成员单位指派本单位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化解员,参与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案件化解工作,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及律师担任特约化解员。
第八条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机构经审查诉状,认为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除外情形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争议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
当事人诉前不同意先行或诉前协调化解,进入诉讼程序后同意的,仍可通过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进行协调化解,协调化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九条 当事人选择先行化解与诉前化解的,均由法院立案机构立“登”字号案。
第十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对进入行政争议化解的案件制作台帐。
第十一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通知化解机关派人化解行政争议案件,确定化解的时间。
第十二条 化解员应加强对重点、敏感及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风险评估和化解工作,对涉及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行政争议,要加大化解力度,争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化解;当事人不能参加化解的,应当确定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化解。
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十名的,应当推选二至五名代表人参加化解,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化解。
第十四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化解案件时,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人员宣布化解纪律,告知化解员身份并核对当事人。
化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争取达成化解协议。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人员也可以指出起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范围,其权利主张是否合法,诉讼中是否能够得到保护,指出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促使达成化解协议。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化解过程和结果均予以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保存。
第十五条 先行化解及诉前化解应当自当事人同意化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六条 行政争议经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的,化解员应当在化解达成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交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并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交法院立案机构进行立案登记,分情况处理。
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立案后由法院审查确认后,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
不适于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
第十七条 行政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化解;化解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化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化解:
(一)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化解过程中要求终止化解的;
(三)双方化解方案差距过大,且一方明确表示已无化解意向的。
第十九条 涉及农村土地行政登记案件,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可以利用“一乡一庭”进行化解。
第二十条 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考核。
第二十一条 涉诉行政机关及其化解员不积极进行协调化解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本应在协调化解阶段化解的行政争议未能化解,二审终审后,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法院向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究不履行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化解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家庄市藁城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
 
石家庄市藁城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
成员单位名单
 
一、乡(镇、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区政府部门:司法局、行政审批局、民政局、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务局、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文广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宗局、统计局、气象局、供销社、人防办、医保局、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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