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30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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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石家庄市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90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石政办函〔2021〕88号)、《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石政办发【20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藁城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以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债券资金)组织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运维等项目预(概)算和结算的评价与审查,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区属国有企业特指经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授权,直接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公益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业务,由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作为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财政评审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
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评审费用计费方法按中介机构中标费率结算。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讲求绩效、责权明晰、廉洁高效等原则。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范围界定:
(一)评审范围。基本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城市运行与维护项目、维修改造及改建扩建项目,区委、区政府指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评审的其他项目,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核项目。
(二)下列情形不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区政府决策意见办理。
1.已开工、已竣工、已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建设项目预算、标底;
2.施工过程中,验工计价做中期支付的项目;
3.项目预(概)算内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洽商);
4.完全以政府采购为内容的项目;
5.国家和省、市无明确取费标准和无评审依据的项目;
6.结算突破概算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
7.未履行项目决策、实施程序或评审决策程序的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明确规定不需评审的项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各项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
(三)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设计概算;
(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追踪问效;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七条 预(概)算评审结果有效期1年,自出具评审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下一阶段工作是指预算编制及预算评审;预算评审下一阶段工作是指区直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八条 预(概)算、结算的评审结果作为区财政局和区直部门单位审核编制预算、核拨达到付款条件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不作他用。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内部监督,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组织制定、修订、落实全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制度。
(二)基于审核拨付资金、项目部门单位申请或其他需要,按照评审范围及内容,确定并向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审核时限要求。
(三)协调评审中心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各方的工作关系,参与重要事项的会审及政策把关,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办法。特殊事项按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解决。
(四)根据评审中心履行复核程序后的中介机构评审报告拨付资金、安排预算,督促区直部门单位加强评审结果运用,按程序对评审意见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调度财政评审工作,核实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反映的问题,抽查了解评审过程与结果。
第十条 评审中心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完善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履行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机构职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登记核实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资格,备案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工作流程;
(二)根据区财政局委托,对项目部门单位送审资料进行初审,根据评审范围确认评审任务,组织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三)采取单项目竞争方式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实施监督、管理、考核,按合同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四)协调中介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各方的工作关系,动态掌握、调度了解审核进度,协调解决或商请区财政局相关科室协调解决问题,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五)组织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专业技术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跟踪核查中介机构采纳复核意见情况。对严重偏离市场常用定额且市政工程用量比较大的常用材料,以及经过市场检验的工程建设其他类费用,依据市场情况实时调整; 
(六)定期统计汇总评审数据,参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评审资料归档、存放、查阅、销毁等工作;
(七)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区财政局的内部监督和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动态掌握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评审范围,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项目评审的申请、资料报送等工作。自项目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一年内向评审中心报送结算资料,逾期不办理结算,所产生后果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
(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各方按要求时限向评审中心及中介机构提供资料清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求,对项目中的特殊事项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会审会议,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向区财政局、评审中心、中介机构提出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建议;
(四)经依法平等协商或其他法定程序,可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五)针对财政评审反映出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切实加强整改,完善内部管控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评审范围,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审申请,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提供、补充、完善报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根据评审中心初审情况和评审工作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核实相关问题;
(三)对评审中心、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和提出的书面质疑,经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中心、中介机构反馈;
(四)经依法平等协商或其他法定程序,可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五)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及时整改财政评审指出的问题;
(六)项目建设单位为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根据评审任务、专业特点配备技术力量,组成项目审核工作组,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评估师)为负责人,对项目审核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二)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
(三)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落实评审中心出具的复核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签字确认后,向委托方整理移交评审工作档案;对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内容虚假评审报告的,由相关专业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按照合同约定主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考核;
(六)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推荐优秀一级造价工程师(评估师)参与评审中心的复核、会审、专家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及方法
 
第十四条 进入评审工作程序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预算。以单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单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手续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资金支付、预算安排或其他评审需要,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
(二)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予以审核界定,属于评审范围内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批示;不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应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评审中心接收、整理、审核委托任务,初审评审资料。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向中介机构开出评审委托书。
(四)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计价文件要求等,独立进行评审。评审资料齐备的,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中心对初审意见组织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中介机构研究分析复核意见,完善评审意见,形成初评结果。由评审中心形成《评审结果征求意见书》送项目部门单位确认;评审资料不齐备的,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资料催要函并向评审中心反馈。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签证、材料价格等方面的严重不合理问题,评审中心、中介机构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发送书面质疑函,部门单位应在签收质疑函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六)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签收《评审结果征求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方核对确认评审结果,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并签字后反馈评审中心;因存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相关程序机制处理。
(七)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果书,区直部门单位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时,应根据项目类型、工作量大小、紧急程度等因素明确有效审核时间。项目评审工作应在有效审核时间内完成。
有效审核时间指项目评审过程中除去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资料、对项目审核结果签字确认占用时间后的实际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项目部门单位应加强评审结果运用,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暂列金额与暂估价:
(一)暂列金额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签证等的费用支出。
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照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以不高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0%列入标底。
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掌握和支配,决(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签证进入决(结)算总额,项目建设单位对实际发生额度负责。
(二)暂估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估价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调整办法,并负责认质认价;无约定的按省、市造价信息进行调差。结算中的实际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暂估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定期通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情况。重点对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审核偏差率较高、结算审减率较高的项目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要求配合评审工作,且项目主管部门拒绝出面协调或协调不力、难以解决的,征得区财政局同意后,评审中心向区直部门单位发出退审函,并组织项目退审工作。
评审项目退审后原则上3个月之内不再受理;特殊情况确需评审的,再受理评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局中止项目评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局暂缓安排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中介机构派遣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落实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行为,评审中心责令中介机构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中止委托评审业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中心依据复核结果考核中介机构评审质量,依据评审质量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3%,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万元的,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对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按约定扣减相应项目的评审费用,且每出现一次一般质量问题,三个月内不予委托评审业务。
(二)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5%,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0万元的,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发生重大评审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按约定扣除相应项目的评审费用,且每出现一次重大质量问题,一年内不予委托评审业务。
(三)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8%,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500万元的,为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发生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按约定扣除相应项目评审费用,三年内不予委托财政评审业务。
经审计、监察等部门发现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下述情况的中介机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且不再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一)未取得一级造价(评估)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担任项目审核负责人或主要审核人员;
(二)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三)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中介机构未经区财政部门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评审的行为;
(六)有重大违规违纪或犯罪记录;
(七)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区直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区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区直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行为实施监察。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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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石家庄市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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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90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石政办函〔2021〕88号)、《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石政办发【20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藁城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以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债券资金)组织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运维等项目预(概)算和结算的评价与审查,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区属国有企业特指经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授权,直接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公益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业务,由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作为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财政评审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
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评审费用计费方法按中介机构中标费率结算。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讲求绩效、责权明晰、廉洁高效等原则。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范围界定:
(一)评审范围。基本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城市运行与维护项目、维修改造及改建扩建项目,区委、区政府指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评审的其他项目,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核项目。
(二)下列情形不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区政府决策意见办理。
1.已开工、已竣工、已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建设项目预算、标底;
2.施工过程中,验工计价做中期支付的项目;
3.项目预(概)算内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洽商);
4.完全以政府采购为内容的项目;
5.国家和省、市无明确取费标准和无评审依据的项目;
6.结算突破概算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
7.未履行项目决策、实施程序或评审决策程序的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明确规定不需评审的项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各项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
(三)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设计概算;
(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追踪问效;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七条 预(概)算评审结果有效期1年,自出具评审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下一阶段工作是指预算编制及预算评审;预算评审下一阶段工作是指区直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八条 预(概)算、结算的评审结果作为区财政局和区直部门单位审核编制预算、核拨达到付款条件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不作他用。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内部监督,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组织制定、修订、落实全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制度。
(二)基于审核拨付资金、项目部门单位申请或其他需要,按照评审范围及内容,确定并向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审核时限要求。
(三)协调评审中心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各方的工作关系,参与重要事项的会审及政策把关,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办法。特殊事项按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解决。
(四)根据评审中心履行复核程序后的中介机构评审报告拨付资金、安排预算,督促区直部门单位加强评审结果运用,按程序对评审意见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调度财政评审工作,核实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反映的问题,抽查了解评审过程与结果。
第十条 评审中心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完善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履行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机构职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登记核实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资格,备案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工作流程;
(二)根据区财政局委托,对项目部门单位送审资料进行初审,根据评审范围确认评审任务,组织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三)采取单项目竞争方式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实施监督、管理、考核,按合同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四)协调中介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各方的工作关系,动态掌握、调度了解审核进度,协调解决或商请区财政局相关科室协调解决问题,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五)组织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专业技术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跟踪核查中介机构采纳复核意见情况。对严重偏离市场常用定额且市政工程用量比较大的常用材料,以及经过市场检验的工程建设其他类费用,依据市场情况实时调整; 
(六)定期统计汇总评审数据,参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评审资料归档、存放、查阅、销毁等工作;
(七)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区财政局的内部监督和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动态掌握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评审范围,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项目评审的申请、资料报送等工作。自项目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一年内向评审中心报送结算资料,逾期不办理结算,所产生后果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
(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各方按要求时限向评审中心及中介机构提供资料清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求,对项目中的特殊事项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会审会议,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向区财政局、评审中心、中介机构提出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建议;
(四)经依法平等协商或其他法定程序,可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五)针对财政评审反映出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切实加强整改,完善内部管控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评审范围,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审申请,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提供、补充、完善报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根据评审中心初审情况和评审工作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核实相关问题;
(三)对评审中心、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和提出的书面质疑,经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中心、中介机构反馈;
(四)经依法平等协商或其他法定程序,可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五)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及时整改财政评审指出的问题;
(六)项目建设单位为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根据评审任务、专业特点配备技术力量,组成项目审核工作组,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评估师)为负责人,对项目审核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二)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
(三)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落实评审中心出具的复核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签字确认后,向委托方整理移交评审工作档案;对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内容虚假评审报告的,由相关专业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按照合同约定主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考核;
(六)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推荐优秀一级造价工程师(评估师)参与评审中心的复核、会审、专家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及方法
 
第十四条 进入评审工作程序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预算。以单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单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手续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资金支付、预算安排或其他评审需要,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
(二)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予以审核界定,属于评审范围内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批示;不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应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评审中心接收、整理、审核委托任务,初审评审资料。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向中介机构开出评审委托书。
(四)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计价文件要求等,独立进行评审。评审资料齐备的,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中心对初审意见组织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中介机构研究分析复核意见,完善评审意见,形成初评结果。由评审中心形成《评审结果征求意见书》送项目部门单位确认;评审资料不齐备的,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资料催要函并向评审中心反馈。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签证、材料价格等方面的严重不合理问题,评审中心、中介机构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发送书面质疑函,部门单位应在签收质疑函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六)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签收《评审结果征求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方核对确认评审结果,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并签字后反馈评审中心;因存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相关程序机制处理。
(七)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果书,区直部门单位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时,应根据项目类型、工作量大小、紧急程度等因素明确有效审核时间。项目评审工作应在有效审核时间内完成。
有效审核时间指项目评审过程中除去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资料、对项目审核结果签字确认占用时间后的实际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项目部门单位应加强评审结果运用,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暂列金额与暂估价:
(一)暂列金额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签证等的费用支出。
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照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以不高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0%列入标底。
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掌握和支配,决(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签证进入决(结)算总额,项目建设单位对实际发生额度负责。
(二)暂估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估价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调整办法,并负责认质认价;无约定的按省、市造价信息进行调差。结算中的实际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暂估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定期通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情况。重点对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审核偏差率较高、结算审减率较高的项目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要求配合评审工作,且项目主管部门拒绝出面协调或协调不力、难以解决的,征得区财政局同意后,评审中心向区直部门单位发出退审函,并组织项目退审工作。
评审项目退审后原则上3个月之内不再受理;特殊情况确需评审的,再受理评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局中止项目评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局暂缓安排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中介机构派遣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落实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行为,评审中心责令中介机构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中止委托评审业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中心依据复核结果考核中介机构评审质量,依据评审质量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3%,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万元的,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对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按约定扣减相应项目的评审费用,且每出现一次一般质量问题,三个月内不予委托评审业务。
(二)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5%,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0万元的,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发生重大评审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按约定扣除相应项目的评审费用,且每出现一次重大质量问题,一年内不予委托评审业务。
(三)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8%,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500万元的,为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发生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按约定扣除相应项目评审费用,三年内不予委托财政评审业务。
经审计、监察等部门发现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下述情况的中介机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且不再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一)未取得一级造价(评估)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担任项目审核负责人或主要审核人员;
(二)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三)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中介机构未经区财政部门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评审的行为;
(六)有重大违规违纪或犯罪记录;
(七)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区直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区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区直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行为实施监察。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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