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
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
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研究决定属本区行政管辖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全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列入区政府常务会、区政府党组会集体研究讨论,遵循相关会议事决策规则,由集体研究决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从我区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三)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规则和程序决策。
(四)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拓宽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五)规范决策原则。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严格落实决策程序,全面执行区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决策,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四条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主要负责同志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传达学习上级及区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全局性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安排。
(四)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
(五)研究决定区政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研究国土空间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七)涉及重要资源配置、社会稳定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其他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区政府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等事项。
(二)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三)其他需要研究的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研究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及调整,包括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旧城区改造以及征地拆迁安置项目等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等事项。
(二)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三)研究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四)研究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
(五)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政府投资的省、市重点项目审批。
(六)其他需由区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及年度经费预算调整、追加等。
(二)年度预算外新增的2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资金使用。
(三)其他应由区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研论证。拟提请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专家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审查。
(二)会前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通过专题会议等适当形式对有关事项进行会前酝酿,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事项,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出并确定,也可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报请主要负责同志确定。
(四)材料准备。材料包括会议议题和上会材料,会议时间确定后第一时间通知参会人员,在会议召开前将议题和上会材料发放到位。
(五)会议讨论。领导班子会议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作出决定。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对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
第十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以超过应到班子成员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实行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末位发言制度。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主要负责同志在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时,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等内容,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原则上提交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和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按规定需要由区委常委会决定的,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按规定程序提请人大审议;需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单位审批的,按规定上报审批;需告知通报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应及时告知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会议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领导班子成员签发。
第十八条 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点,应明确一名牵头领导负责。
第十九条 已决策通过的工程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增加预算,确需增加预算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 对重大政府投资类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二)不准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同志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或不按区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决策办理的;
(三)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不当决策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四)其他违反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第二十二条 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领导班子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