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藁城分局文件
市藁自然资规〔2023〕1号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
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国土所、林业站、不动产登记中心: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已报经局领导批准,现予以印发,请按照工作计划认真开展本年度的抽查工作。
附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
2023年2月14日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
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要求,依据区双随机办公室《关于编制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石双随机办﹝2022﹞2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一、时间安排
今年我局计划4月-7月、8月-12月组织开展两次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两次抽查不低于本年度检查对象的3.5%;5月-7月组织与住建局开展跨部门抽查1次。根据市“双随机办”的安排部署及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点和监管重点,依据任务下移、均衡开展、突出重点的原则,本着对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严格限制抽查比例的要求,确保完成我局抽查工作目标。
二、抽查部门和抽查事项
1、抽查部门。由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从各执法科室中确定参加部门。
2、抽查事项。按照我局抽查事项清单确定。
三、抽查比例
第一次抽查企业占比为总数的2%,第二次抽查企业占比为总数的3%。运用企业风险分级分类开展的抽查占比要不低于总数的90%。
四、工作流程
1、调整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根据市场主体的经营状态,动态调整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执法人员在岗状态,动态调整执法人员名录库。
2、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从《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2023年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企业,从《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被抽取的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每次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检查方式。一般应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4、检查记录。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做到全程记录,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如实记录。
5、检查结果。抽查人员自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藁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查处违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五、工作纪律
相关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能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2023年度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本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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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计划编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编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 类型 |
抽查 比例 |
抽查 事项 |
抽查对象 范围 |
发起科室 |
联合科室 |
抽查时间 |
2023027 |
2023年石家庄市藁城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实施方案001 |
001号 |
2023年石家庄市藁城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局第一次内部联合定向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
信用风险分级分类 |
1.50% |
《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事项 |
2023年3月30日底前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所有企业 |
法制科 |
规划股、各国土所、林业站、不动产登记中心 |
2023年4月至7月 |
2023028 |
2023年石家庄市藁城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实施方案002 |
002号 |
2023年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次内部联合定向随机 抽查实施方案 |
信用风险分级分类 |
1.50% |
《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事项 |
2023年10月30日底前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所有企业 |
法制科 |
规划股、各国土所、林业站、不动产登记中心 |
2023年8月至12月 |
本区发起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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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计划编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编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 类型 |
抽查 比例 |
抽查 事项 |
抽查对象 范围 |
发起部门 |
联合部门 |
抽查时间 |
联2023013 |
2023年藁城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跨部门联合抽查001 |
联013 |
以实施方案名称为准 |
信用风险分级分类 |
依据抽查方案确定 |
《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事项 |
依各参与部门需求确定 |
法制科 |
住建局 |
2023年5月至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