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仲裁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眼下,一些地方在土地流转中出现了一些土地纠纷,而解决纠纷大多是以仲裁的方式进行。因工作的关系,笔者接触到一些纠纷,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提醒农民朋友注意。
一要分清仲裁与法的关系。老百姓往往会把仲裁看成是“判决”,很多时候失去了向法院起诉的机会。如一位农户在经过仲裁时,仲裁方宣布了相关程序,但他只记住了对本级仲裁不服的,还可向上一级申请复议,而且复议是仲裁的最终程序,把复议当成了最后判决。
二要注重时效性。有些农户认为自己有理,过错在他方,就自认为有理走遍天下,对仲裁书上的时间要求不是很认真。例如,对自己的土地被征用后,一农户提出异议,仲裁方通知他在三十日内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向法院提出申诉,但该农户认为自己有理,就一直拖着。到了时限后,人家根据仲裁书开始用地了,他才如梦方醒。
三是要认清“仲裁”的属性。仲裁制度是一种准司法制度,较之协商、调解具有权威性,较之诉讼又具有简便、经济的特点。仲裁不等于判决,但可为判决提供证据。
四是对仲裁中的不对等关系要提出回避。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双方当事人(或双方委托人)是平等的,到场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进行。在仲裁时,如果发现自己与对方的关系不平等,或发现有不利于公正的人和事,应立即提出回避,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光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