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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疫情防控与企业复产复工法律常识(二)
发布时间:2020-03-24    责任编辑:综合    来源:新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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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4、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所处情况不同。
其次,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5、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租赁合同》为例,如果企业作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复工的影响,很长时间不能开业,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疫情不能预测,也无法避免,继续履行合同,让损失完全由承租方负担有违公平。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援用公平原则具有较大的诉讼成本。应当首先看《租赁合同》,合同中如果对出现不可抗力减免租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据“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本次疫情对商家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租户可以根据影响力的大小,与业主协商部分或全部减免租金。当然,最终是否减免,或减免多少,还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并不代表租金一定要减免。
商家还可以以情势变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这里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影响之外的情况)
6、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如何履行通知义务?
答:通知义务不难理解,是指在不可抗力出现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无法履行的一方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合同里对于及时通知有明确期限约定的,应当按时通知,通知方式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如果没有约定,建议采用诸如快递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予以通知式较为适宜。
7、疫情对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履行有何影响?
答:这几类合同受到本次疫情冲击较为严重,提供服务的一方如在疫情发生前未履行完毕主要义务,那么疫情发生后,基本上无法再继续履行主要义务,因此这几类合同因疫情影响导致提供服务方无法履行主要义务的,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疫情发生前,提供服务方已履行完毕了主要义务,那么接受服务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合同无需解除。
8、因疫情导致货物买卖合同迟延交货的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影响或者防控措施导致卖方不能向买方按时交付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迟延履行责任或解除合同。
具体而言,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导致无法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合同并非不能履行或者迟延交货未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未对相对方明显不公平的,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或者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通过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同时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也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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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疫情防控与企业复产复工法律常识(二)
发布时间:2020-03-24  来源:新藁城

3、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4、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所处情况不同。
其次,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5、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租赁合同》为例,如果企业作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复工的影响,很长时间不能开业,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疫情不能预测,也无法避免,继续履行合同,让损失完全由承租方负担有违公平。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援用公平原则具有较大的诉讼成本。应当首先看《租赁合同》,合同中如果对出现不可抗力减免租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据“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本次疫情对商家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租户可以根据影响力的大小,与业主协商部分或全部减免租金。当然,最终是否减免,或减免多少,还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并不代表租金一定要减免。
商家还可以以情势变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这里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影响之外的情况)
6、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如何履行通知义务?
答:通知义务不难理解,是指在不可抗力出现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无法履行的一方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合同里对于及时通知有明确期限约定的,应当按时通知,通知方式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如果没有约定,建议采用诸如快递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予以通知式较为适宜。
7、疫情对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履行有何影响?
答:这几类合同受到本次疫情冲击较为严重,提供服务的一方如在疫情发生前未履行完毕主要义务,那么疫情发生后,基本上无法再继续履行主要义务,因此这几类合同因疫情影响导致提供服务方无法履行主要义务的,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疫情发生前,提供服务方已履行完毕了主要义务,那么接受服务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合同无需解除。
8、因疫情导致货物买卖合同迟延交货的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影响或者防控措施导致卖方不能向买方按时交付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迟延履行责任或解除合同。
具体而言,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导致无法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合同并非不能履行或者迟延交货未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未对相对方明显不公平的,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或者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通过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同时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也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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