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
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藁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为进一步深化代建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根据《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区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藁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区本级政府投资3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区政府确定的,同项目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使用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发起,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共同组织项目实施,接收并使用项目的单位,为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应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 建立权责明确、运行规范、协同高效、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
代建项目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落实改革创新、集约节约、经济实用、专业高效、绿色低碳的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和工程品质, 为全社会建设提供示范。
第五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施代建: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公用、新建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
(四)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代建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代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非税收入、中央专项、其他收入等项目资金。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领导,建立健全代建制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代建制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解决代建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评审评估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和评审评估工作。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代建项目采用建设阶段代建模式,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实施代建。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按程序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报批。
(二)负责土地、资金等建设条件的落实,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三)负责提供项目建设相关的基础资料。
(四)负责缴纳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项目前期,以发包人身份开展勘察、初步设计的招标采购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
(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施工阶段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
(七)会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监督参建单位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八)会同代建单位组织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办理产权登记;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负责项目保修期及运营期维护管理。
(九)明确项目代表,参加项目建设实施,及时沟通协调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
(二)代建单位以发包人身份负责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办理施工阶段的报建报批手续;配合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前期阶段报批工作;项目使用单位安装运营设备及家具时, 协调施工现场配合。
(四)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投资控制、信息档案等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对参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五)牵头负责代建建设内容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组织竣工结算;配合项目使用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负责项目移交;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代建范围的,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前向本级政府提出代建申请。政府确定项目是否实施代建。因特殊原因不实施代建的,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本级政府在明确代建相关事宜后30日内,项目使用单位组织代建单位召开项目对接会,确定代建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明确具体职责分工等事宜。
第十五条 明确项目实施代建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项目代建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代建项目建设范围及内容、建设目标、委托或配合事项、权力与义务、负责人员等。双方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列入项目使用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及编报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代建单位进行投资控制管理,对参建单位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及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及标准组织建设,认真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 严格控制投资,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代建单位应当体现集中代建和专业优势,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机制,有效防控廉政风险,鼓励项目管理新方法应用,落实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管理责任,保证和提升建造品质。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发挥统筹、组织、管理、协调作用,科学有序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督导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造价跟踪等第三方机构发挥监督作用。各参建单位应满足行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提供的服务、成果、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或概算方案。经核定或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批复概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实施分类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要求,各项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在批复概算范围内合理确定。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部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其他分部工程有节余且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项目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可自行调剂使用,无需进行概算调整。
项目建设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项目使用单位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承担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在建项目的施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风险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并跟踪问题的整改情况,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使用单位接收项目后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项目交付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固定资产入账登记。
第二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工程档案归档明细,加强档案日常管理,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和向有关档案管理单位移交。代建单位保存工程档案的,按照相关规定保证项目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并应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档案管理及工程维修所需档案。项目使用单位及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整理、保存建设工程财务档案,财务档案资料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 1个月内完成归档。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交付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运营维护管理,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保修期届满后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对各自牵头负责事项的参建单位在工程或服务质量、工程安全、工期或服务周期、造价控制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履约评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与代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进度、招标采购及中标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积极主动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二)除因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决算超过概算的;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无故延长工期的;
(五)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工程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廉洁等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变更项目使用功能、拆改结构、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超概算或进度延误一年以上的;
(二)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廉洁等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本办法部分条款不适用时,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报请政府研究批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参与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共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