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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30    责任编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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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
信息公开指南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按照《条例》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制定的信息;
(二)公开渠道
通过藁城区人民政府网站(www.gc.gov.cn)予以公开,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机构名称: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
办公地址:藁城区育英西路10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14:30—17:30)
联系电话:0311-88113333
    :0311-88167508
邮    箱:gcshbj@163.com
邮政编码:05216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现场申请获取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信函申请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传真:0311-88167508;
注意事项: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需要当面核实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到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指定的地点接受核实;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所需材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1.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2.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4.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5.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6.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处理期限内
7.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8.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9.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10.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11.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12.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13.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4.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5.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按照《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二)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分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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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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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按照《条例》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制定的信息;
(二)公开渠道
通过藁城区人民政府网站(www.gc.gov.cn)予以公开,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机构名称: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
办公地址:藁城区育英西路10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14:30—17:30)
联系电话:0311-88113333
    :0311-88167508
邮    箱:gcshbj@163.com
邮政编码:05216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现场申请获取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信函申请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传真:0311-88167508;
注意事项: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需要当面核实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到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指定的地点接受核实;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所需材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1.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2.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4.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5.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6.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处理期限内
7.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8.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9.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10.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11.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12.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13.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4.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5.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按照《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二)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分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区分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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