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一、乡镇现有行政处罚事项(3项) | |||||||||||||||
1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单位或个人 | √ | 否 | ||||||
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单位或个人 | √ | 否 | ||||||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
3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单位或个人 | √ | 否 | ||||||
二、县级部门向乡镇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102项) | |||||||||||||||
301005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06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07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08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09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0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1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2 |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3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4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6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7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8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9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0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1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2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3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5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7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8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6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7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8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19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0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1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2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3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5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7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 单位或个人 | |||||||||
301028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
141030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乡镇政府村委会 事业单位企业 |
法定时限 | 否 | 县级及县级以下农村公路 | ||||||
141031 | 建设单位(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乡镇政府村委会 事业单位企业 |
法定时限 | 否 | 县级及县级以下农村公路 | |||||
552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203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274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 燃气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燃气 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河北省燃气 管理条例 | ||||||||
275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 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燃气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燃气 管理条例 |
燃气经营者 | 河北省燃气 管理条例 | ||||||||
051105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051169 |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051051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051064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营业性管理演出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 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051001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151018 | 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七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否 | |||||||
151003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八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否 | |||||||
151014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否 | ||||||||
301030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 单位或个人 | |||||||||
151108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11158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151010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1100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 | 90 | 否 | ||||||
311031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 单位或个人 | |||||||||
311032 | 对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 单位或个人 | |||||||||
311033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 单位或个人 | |||||||||
311034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 单位或个人 | |||||||||
311035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 单位或个人 | |||||||||
3110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
24118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不收费 | |||||||
241227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2410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无 | 不收费 | |||||||
241190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11130182769848115-CF-100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立案之日起30日内 | 不收费 | |||||||
241161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241159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零售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241156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141046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法人、组织及公民 | 法定时限 | 否 | |||||||
141055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法人、组织及公民 | 法定时限 | 否 | |||||||
141056 | 1.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2.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法人、组织及公民 | 法定时限 | 否 | |||||||
141058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法人、组织及公民 | 法定时限 | 否 | |||||||
14104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法人、组织及公民 | 法定时限 | 否 | |||||||
141052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法人、组织及公民 | 法定时限 | 否 | |||||||
101020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劳务派遣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101029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101030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101008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及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101010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101012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70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
161001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181003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 | 否 | |||||||
181001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 | 否 | |||||||
202014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02016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31096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90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特别复杂有关会议集体讨论是否延长。 | 90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特别复杂有关会议集体讨论是否延长。 | 否 | ||||||
111121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251016 | 对为按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法人、公民 | 法定时限 | ||||||||
251008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 法定时限 | ||||||||
251015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社团组织 | 法定时限 | ||||||||
251009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其他组织及个人 | 法定时限 | ||||||||
251013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 法定时限 | ||||||||
251014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临时活动地点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捐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场所、非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法定时限 | ||||||||
251010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社团组织 | 法定时限 | ||||||||
251011 |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中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宗教 教职人员 |
法定时限 | ||||||||
251012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公民 | 法定时限 | ||||||||
14109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孟镇人民政府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三、县级部门委托乡镇的行政处罚事项(9项) | |||||||||||||||
1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藁城区民宗局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 √ | 否 | |||||||
2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藁城区民宗局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社团组织 | √ | 否 | |||||||
3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藁城区民宗局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其他组织及个人 | √ | 否 | |||||||
4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藁城区民宗局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 √ | 否 | |||||||
5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藁城区民宗局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场所、非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 | 否 | |||||||
6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藁城区民宗局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社团组织 | √ | 否 | |||||||
7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藁城区民宗局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宗教教职人员 | √ | 否 | |||||||
8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藁城区民宗局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公民 | √ | 否 | |||||||
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行政处罚 | 藁城区交通局 | 南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