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告知承诺制(服务指南)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办理条件】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包括: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2、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建筑面积300㎡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单位提出申请的予以受理。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核对是否与原件一致);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场所所在建筑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应提供由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应提供按比例绘制、制作规范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 1、2 项材料通过消防业务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咨询电话】85156625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申请制(服务指南)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办理条件】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包括: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2、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建筑面积300㎡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主动提出申请的予以受理。
【需要提供的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核对是否与原件一致);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场所所在建筑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应提供由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应提供按比例绘制、制作规范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指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咨询电话】85156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