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本辖区内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主要含滹沱河、木刀沟、石津灌区、汪洋沟)、沥涝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等引发的堤防决口、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防洪安全和乡镇、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区))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遇设计标准以内的洪水时,保证防洪工程安全运用,经济社会秩序基本不受影响;遇超标准洪水和特大干旱时,要全力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2.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实行区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各部门站在全局高度,上下游、左右岸、区域之间、区乡之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团结一致防汛抗旱。
3.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坚持“以防为主,蓄泄结合,科学调度,全力抢险,保安全、多蓄水”的防汛抗旱方针,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现代化水平。城乡统筹,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
4.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
认真贯彻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洪、依法抗旱,规范防汛抗旱行为。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供水工程设施、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做到专群结合,平战结合。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队伍主要承担抗洪和抗旱的攻坚任务,乡镇(区)基层组织群众作为主要后备力量参与防汛抗旱任务。
(五)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乡镇(区)对应的应急预案从职责、内容到程序上实现有机衔接。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乡镇政府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1.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结构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和主管水利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武装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供销社、区电视台、区供电公司、区联通、区移动、区电信公司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区指挥部成员。
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拟定本区防汛抗旱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主要行洪通道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本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完成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承办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本区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和安排部署本区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区)建立健全以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指导、督促各乡镇(区)制定和实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负责区指挥部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
4.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时段的提示提醒;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为媒体提供信息,做好灾情和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协助本区各职能部门和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舆情监测,科学理性引导舆论,最大程度减少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消极影响。
区政府办负责人防工程的防汛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期间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相关工作;负责抗洪抢险期间妥善安置港澳台和外国友人,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涉外事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编制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保障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工作;负责收储、轮换、调拨有关应急救灾物资,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区内洪灾旱灾应急救援、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公布灾情,及时向区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指导协调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组织水旱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定防汛抗旱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拨及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防灾检查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内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完善防洪抗旱水利工程体系;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区)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工作;承担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汛期组织水利部门开展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工作,当出现险情时,第一时间组织、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实施水旱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以及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的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协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涉及本区应急工业品生产企业的协调工作;指导民爆行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汛期防洪抢险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期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灾后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集散点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内的日常防汛抗旱经费和应急水毁工程经费的落实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的安排、拨付并监督使用。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暴雨、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早期识别,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的技术工作;指导本区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工作;完善城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提高城区排水防涝水平。
区交通局负责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关单位落实防灾减灾有关要求;发生洪涝灾害时,优先抢通防汛抗旱救灾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转移受灾群众所需道路通行路线;组织、协调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督促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公路(桥梁)等设施,保障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和畅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和上报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综合技术;做好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储备物资支援。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对预报有重大灾害性天气区域的旅游景区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景区,指导旅游景区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及时修复景区内被毁防汛抗旱基础设施。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本区医疗机构参与应急救援,指导灾区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卫生防疫工作,为灾区公众提供心理救援和相关技术指导。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外来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实时天气气候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抗旱有关气象资料;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区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区武装部负责根据区指挥部命令,组织、协调、指挥民兵队伍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负责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做好水质污染的监测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水灾中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
区供电公司负责所辖输变配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电力保障工作。
区电视台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区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本区防汛抗旱动态。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接受区政府及区指挥部的指挥和分工。
(二)乡镇(区)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区)成立防汛抗旱领导机构,负责初期防汛抗旱的应对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现场指挥部
发生水旱灾害后,视情况区指挥部成立区防汛抗旱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委派相关人员担任,区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区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全力组织应急队伍实施防汛抗旱应急行动、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水文信息
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做出评估,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相关部门要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利局要加密测验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要在1小时内报到区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要30分钟内报到区指挥部。
2.河道工程信息
当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区水利局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区指挥部。
在主要河流(灌渠)水位出现重大险情时,区水利局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区指挥部。
当堤防、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区水利局要在第一时间向河道两侧乡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区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区指挥部接报后应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2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区指挥部。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要立即核实上报,各种灾情应持续跟踪核实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区水利局,要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乡镇(区)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二)预防预警行动
1.河道洪水预警
当行洪河道即将出现或出现洪水时,区水利局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利局的规范程序执行。
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标准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区水利局要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2.沥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区气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易于发生积水洪涝)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干旱灾害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4.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由区水利局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三)应急值守
接到防汛抗旱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乡镇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四)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启动预警后,负有防汛抗旱职能的部门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备勤状态。
四、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救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签署命令,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命令。
(一)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滹沱河或木刀沟发生20至30年一遇大洪水;
(2)滹沱河、木刀沟重要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因灾死亡30人以上;
(4)本区发生特大干旱。
(5)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Ⅰ级响应行动
(1)区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及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启动区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请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决策和部署。
(2)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区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3)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汛期、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期、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邻县(区)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区水利局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立即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区应急管理局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4)区指挥部立即成立区现场指挥部。
(5)区指挥部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报支援请示。
(6)区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7)区指挥部组织区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区交通局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卫生健康局及时派出医疗队。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区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区电视台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有关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
(二)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滹沱河或木刀沟发生10至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滹沱河或木刀沟河段及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本区发生洪涝灾害;
(5)本区发生严重干旱;
(6)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Ⅱ级响应行动。
(1)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启动区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或抗旱预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区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3)区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期、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期、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到邻县(区)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区水利局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及时通知铁路、交通、电力、通信等各有关单位做好防洪自保工作。立即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区应急管理局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4)区指挥部成立区现场指挥部。
(5)区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6)区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7)区指挥部组织区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区交通局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卫生健康局及时派出医疗队。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区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区电视台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有关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
(三)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滹沱河或木刀沟发生5至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滹沱河或木刀沟河段及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4)两个及以上乡镇(区)发生洪涝灾害;
(5)本区发生中度干旱;
(6)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7)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Ⅰ级预警。
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部分成员参加。
(2)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把洪水调往少水河系和干旱区域。充分利用洪水灌溉、补水或冲淤、冲污,改善生态环境。
(4)区指挥部视情成立区现场指挥部。
(5)区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6)区指挥部办公室在区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受灾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四)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响应:
(1)汪洋沟发生一般洪水或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2)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3)城区或一个乡镇(区)发生洪涝灾害;
(4)本区发生轻度干旱;
(5)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6)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Ⅱ级预警。
2.Ⅳ级响应行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区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区水利局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适时引蓄利用雨水、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指挥部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受灾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党委、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五)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河道洪水
当主要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指挥部要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防汛队伍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协调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水位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
在紧急情况下,区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2.沥涝灾害
当出现沥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容易发生内涝的乡镇(区),要发动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搞好防涝自我保护,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干旱灾害
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个干旱等级,区指挥部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区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及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严重干旱。区指挥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中度干旱。区指挥部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立即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区指挥部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4.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区指挥部要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六)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汛期、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时间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情、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签阅后立即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并及时续报。
(七)指挥和调度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滹沱河、木刀沟流域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区指挥部负责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必要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水旱灾害达到本预案规定响应级别后,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的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将影响到邻县(区)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并成立区现场指挥部。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疫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八)抢险救灾
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区指挥部应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视情按照本预案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九)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区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出现水旱灾害后,区指挥部要组织区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区相关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十)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指挥部可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十一)应急结束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指挥部按上级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应急结束后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应急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要协助相关受灾区域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区指挥部应按照以公共通信网络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出现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需24小时值守。救援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持通讯畅通。参与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区水利局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区水利局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受洪水威胁的相关单位,应根据抢险需要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三)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加强区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区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各乡镇(区)政府要建立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队伍,作为防汛抗旱的基础力量参与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区武装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调动民兵队伍作为突击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四)供电保障
区供电公司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五)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
(六)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水旱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的业务指导,组织相关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进行医疗救治、防疫消毒、心理救援工作;根据人员伤亡的特点,负责调用专用药品和器材。
(七)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负责灾区及周边交通管制,保证抗灾救灾队伍和物资装备顺利通行。
(八)物资保障
区水利局和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抢险物资。各乡镇(区)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抗旱物资。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区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保障工作。
各乡镇(区)及区水利局储备物资,由区水利局负责调用,特殊情况下上级有权调用下级的储备物资。如需调用市级储备物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九)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需区财政增加防汛抗旱经费时,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协商,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在区财政预算中应安排资金,用于本辖区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十)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和承担防汛抗旱的义务。
区指挥部要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和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一般公众信息由区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区委、区政府及各乡镇(区)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要亲自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六、恢复与重建
发生水旱灾害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要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灾后重建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五)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要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区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时,由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人社局和区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0年3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