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确保本区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火灾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地乡镇、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区)政府)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要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依靠科技,提升能力。加强森林放灭火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减少森林火灾损失,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发生森林火灾后,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区政府成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1.1区森防指组成
总指挥:主管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副区长;
副总指挥: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区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相关负责人。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区森防指职责: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防火办职责:汇集、上报森林火灾扑救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扑火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森防指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乡镇(区)、区森防指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火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森林火灾扑救新闻宣传报道;研究提出区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综合汇总森林放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区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已定事项等工作,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森防指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各成员职责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灾情和火灾扑救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开展火灾防治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做好舆情监测、应对和舆论引导;负责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上级政府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上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和交通运输的协调保障,保持灾区价格水平基本平稳。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灭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避险知识;负责组织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受灾学校转移和安置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协助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区公安局:负责根据区森防指的情况通报,组织公安交警依法对受火灾影响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车辆安全通行;维护火区的治安安全,负责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打击火灾肇事者;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设备区级财政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安排下拨。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要点,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工作,配合开展相关联合检查;组织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险形势分析研判,做好火险形势会商,制定长、中、短期火险形势预测预报;根据森林火险形势,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森林防火监测预警,做好热点核查反馈;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置;负责森林火险监测预警、林火视频监控、火灾报警电话等系统平台建设管理;参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组织编制行业内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内森林火灾应急演练;组织指导区森林护林队伍建设,负责行业内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指导火灾事发地周边群众转移工作;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相邻县、区森林防火区域联防联控;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共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讲话、汇报等材料筹备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森林防火期内,与区应急管理局成立联合工作专班,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相关事宜。
区交通局:负责对进入林区的运营车辆和乘客进行防灭火宣传教育;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及转移受灾群众所需道路运输力的协调和保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临时封闭森林火灾区域相关地段高速公路、国道,调整迂回通道,做好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反映和上报火灾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农事生产性用火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防火意识,防止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区气象局提供的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广播电视台滚动播出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配合开展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宣传和火源的管理控制,负责对旅游景点和旅行社负责人进行森林防火有关知识培训教育,当景区发生火灾时,协调、指导景区做好游客疏导工作,避免人员伤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伤员的医疗救治和火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火灾伤员急救技能培训工作,确保火灾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拟定森林火灾防治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全区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协调全区森林火灾处置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配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置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组织编制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区级森林火灾处置工作手册,开展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演练;承担一般火灾调查处理(或调查评估)有关工作,统筹全区森林火灾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落实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森林防火责任人;负责与相邻县、区森林防火区域联防联控;负责制定发布区森林火灾防治工作要点;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森林防火期内,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联合工作组,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相关事宜。
区气象局:定期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的人工增雨作业,开展森林火险监测、预报和发布警报,开展森林火灾气象成因分析。
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周边县区或市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本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加强消防队员扑救森林火灾知识技能的教育训练,做好城镇、村庄、重要目标、重要地段和危险场所消防保卫和火灾扑救工作。
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负责森林防火期内发送防灭火安全提示短信、发布重要信息等;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维护抢险损毁的通信设施;组织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在区森防指的领导下,区政府有关支持保障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按规定的职责,积极配合区森防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扑救火灾前线指挥部
火灾发生后,区森防指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救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按照国家森防指《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2.3专家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预报与监测
3.1火险预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气象局应加强联系,并通过各种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信息。
进入森林防火期,区气象局适时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森林火险等级等气象信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提供的火险信息和本级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及时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并提出应对工作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向相关单位、个人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应对工作要求。区气象局在向社会发布天气预报时,应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提醒公众注意森林防火。
3.2火情监测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气象局利用卫星火情监测系统和其他监测手段,及时掌握森林着火点和火场的情况及发展态势,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4.信息报告制度
4.1热点核查与报告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森林火热点核查工作,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及时反馈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确定森林火灾的,应立即上报区防火办,区防火办接到通知后立即核实汇总火灾情况,按规定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
4.2信息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区防火办要及时将辖区发生森林火灾发展情况、扑救情况、火场气象情况和森林受害情况立即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
5.火灾扑救
5.1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严重程度和扑救情况,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Ⅱ级、Ⅰ级两个响应级别。
5.2响应程序
5.2.1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威胁到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森林火灾;
有可能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与县、区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
需要区森防指进行应急处置的森林火灾。
(2)发现森林火灾后,灾情所在乡镇(区)及相关林业经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并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森防指指挥人员赶赴火场指挥扑救工作。设立扑火前指,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当火场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森防指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森防指报告,扩大响应级别。
5.2.2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出现火场持续6小时仍未控制的森林火灾;
发生两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需要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的森林火灾。
(2)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时,区森防指在火场设立扑火前指,在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3指挥与协调
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火场范围较大时可以分片、分段安排扑火任务,落实扑火责任。火情蔓延速度较快趋于严重时,扑火前指的级别应当随之提高,人员组成作相应调整,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提出增援请示。
5.4现场处置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把保护灾区群众和扑火救灾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重要任务。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5处置措施
在扑火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根据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情况,合理安排,科学部署,确保扑火救灾人员的安全。
(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以经过专门训练的应急扑火队伍以及火灾事发地群众组成的扑火力量为补充。负责火场清理和看守的单位、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扑火前指确定。
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员和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2)扑火力量的调动。发生森林火情后,事发地的专业扑火队伍应当迅速控制火势、扑灭火情。在火情不能控制造成森林火灾时,事发地的扑火队伍和消防救援队伍要共同完成扑火任务。
(3)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在森林火灾事发地灭火力量不足,需要增援扑火力量时,区森防指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示。
(4)火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由区公安局依法查处。
(5)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各乡镇(区)负责组织人员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紧急疏散受火灾威胁群众。在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事发地群众的生命安全。
5.6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5.7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7.1应急级别调整
经应急处置,事态仍难以有效控制,有扩大、恶化的趋势,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扑火前指应当及时向区森防指报告,区森防指调集增援力量和后备物资支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7.2指挥权移交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森防指总指挥做好指挥权的移交工作。
5.8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由区扑火前指负责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9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6.恢复与重建
6.1灾后评估
火灾扑灭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测量火场面积、森林受害面积,绘制火场面积图,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报区森防指和区委、区政府。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6.2善后处置
在对森林火灾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群众,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饮食和居住问题,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群众情绪的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依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者丢失的,事发乡镇(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乡镇(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3恢复重建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6.4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火办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扑火救灾的成功经验、应当汲取的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并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森防指办公室。
7.综合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防火办应当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通信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各乡镇(区)以及重要林区互通,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森林火灾应急通信系统。
区防火办负责火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区防火办要对全区各地的森林火情、火灾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7.2后备力量保障
区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并在重点装备专业扑火队伍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队伍的装备工作,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7.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区政府根据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置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4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
7.5技术保障
区气象局要为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服务。
8.预案管理
8.1培训演练
区森防指要有定期开展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干部职工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装备,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8.2火灾预防
区森防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道路。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工作不力、因失职渎职造成森林火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火办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由区森防指组织评估,及时修订后报区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2020年3月24日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