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2.应急指挥部体系及职责
2.1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区指挥部成员组成:
总指挥:主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省教育局、区交通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1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对事发地进行紧急救援;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及时上报各类地质灾害灾情。
2.2现场工作组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成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工作组。具体分组及主要职责如下:
(1)抢险救灾组。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供电公司、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教育局、乡镇(区)政府等配合,转移受威胁人员,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的抢险工作,保护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消除各类灾害隐患。
(2)调查监测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配合。提供各类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3)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地区现场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
(4)治安交通组。区公安局为组长单位,区交通局配合。负责救灾现场社会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负责通往灾区现场交通疏导保障工作,确保主要交通干线安全顺畅。
(5)通信保障组。区发展和改革局为组长单位,区各通信公司、区供电公司配合。负责尽快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的信息通信、电力供应的畅通。
2.3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地质灾害事件灾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并参与区指挥部工作的决策。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之间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3.2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政府相关部门部门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和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3.2.3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信息报告
4.1 速报时限要求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速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应急管理厅。区政府要在1小时内速报市委、市政府。
4.2速报的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
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实际情况,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I级、Ⅱ级两个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应急响应级别。
I级应急响应由上级政府领导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区指挥部统一受上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调度。
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2响应程序
5.2.1 I级应急响应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区政府立即成立区指挥部,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及现场工作组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2.2. Ⅱ级应急响应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3现场处置
区指挥部立即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现场救灾工作。
现场处置: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质破坏、人员伤亡的情况、群众自救互救成果、紧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2)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受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由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调集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
(4)协助事发地乡镇(区)政府转移、撤离受威胁的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生活保障、救灾捐助等工作。
(5)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
(6)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7)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涉灾矛盾纠纷调解和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视情况,按有关程序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
(9)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应急级别调整。经应急处置,事态仍难以有效控制,有扩大、恶化的趋势,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区指挥部调集增援力量和后备物资支援,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2)指挥权移交。应急级别调整后,区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向上级政府指挥部的移交工作。
5.5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向上级政府请求辖区外的社会力量增援。
5.6信息发布
各类信息要按规定经区指挥部核实、审批后进行发布。
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
5.7响应结束
经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政府要及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恢复与重建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农业生产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区应急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工作,总结地质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委、区政府。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与装备物资保障
区消防救援大队为处置本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和救灾力量及时到位,迅速有效开展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运应急物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7.2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受伤群众的救治和灾区防疫工作。
7.3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4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7.5其他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区指挥部要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2)交通运输保障。区交通局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群众的疏散。
(3)电力保障。区电力局负责灾区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4)社会动员保障。区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各乡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5)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应急技术保障。区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队伍建设,积极联系市级、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队伍,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应急演练。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展不同形式宣传培训。
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培训,确保人员掌握应急和救灾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评审,并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8.3奖励与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0年3月2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