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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4-12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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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有序进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石家庄市地震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石家庄市地震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相衔接。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工作。
因地震灾害引发火灾、地质灾害和重要设施损毁、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至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平震结合、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地震灾害发生后,经区政府负责同志批准,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2.1.1区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公安局局长、区武装部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扶贫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武装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销社、区红十字会、区电视台、区供电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2.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研究制定本区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响应级别;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确定区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组织指挥本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组织本区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参加抢险救灾;部署、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区)、街道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援救;承担地震应急和救灾的其他相关工作。
2.1.3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办区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为指挥部运转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抗震救灾工作进度的汇总、报告、通报;组织开展日常应急检查,指导各单位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1.4区指挥部工作组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工作组工作细则。
指挥协调组: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汇总、收集震情、灾情信息,研判灾区受灾程度;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配合国家、省、市地震现场工作队工作;协调组织各专业工作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震情监测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负责落实地震三要素(发震时间、地点、震级),做好余震防范,组织专家紧急会商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等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抢险救灾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装部、区公安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和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群众生活保障与救灾捐赠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防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供销社、区红十字会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安排接受国内外捐赠工作,负责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人员安置、应急必需生活物品的调度供应、募捐、安抚救助和志愿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红十字会、接收伤亡人员的医疗机构等配合。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后送;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供电公司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组织指导抢修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地震灾害事件处置的资金保障等;对受灾的工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的生产恢复方案,组织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地质灾害防治、环境监测、化学物质鉴定、卫生洗消等工作;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社会治安组:区公安局牵头,乡镇(区)政府、区司法局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管控,协调解决影响治安的矛盾,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掌握社会动态,消除不稳定因素;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涉外工作组:区政府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等配合,负责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组织接待外国驻华使(领)馆来华人员、国际救援人员、外国新闻记者及外国科学考察专家;处理国际社会救助事宜;组织疏散、安置国内外游客和来访人员;办理国际救灾物资入关手续。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负责收集灾区震害损失情况,进行灾情速报;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并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新闻单位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负责掌握社会动态、对外信息发布,加强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站等媒体应对地震灾害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2.2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专家库,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灾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抗震救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并参与区指挥部的工作决策。
3.信息报告
3.1震情速报
当本辖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含3.0级),区应急管理局依托省、市地震台网中心,获得测定的地震速报参数,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
3.2灾情速报
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区应急管理局会同震区的乡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了解灾情影响和破坏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同时,区指挥部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区指挥部。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乡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3.3震情灾情公告
区指挥部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发生后及时通过媒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地震发生24小时内,公告初步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适时后续公告。
3.4通讯
区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利用公共网络,实时获取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可利用通讯电话或卫星通讯,保持地震现场与上级指挥部的联络通畅。区各通信公司、区供电公司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等的地震事件。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人员死亡300人以上(含失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人员死亡50-299人(含失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发生6.0-6.9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人员死亡10-49人(含失踪),造成较严重经济损失,发生5.0-5.9级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人员死亡10以下(含失踪),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发生4.0-4.9级地震。
4.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Ⅱ级响应,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统一受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调度。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受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调度。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上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区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4.3应急处置
发生地震后,区指挥部指挥长立即主持召开区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成立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直接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立即组织民兵队伍和乡镇(区)政府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第四,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交通保障。
第五,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六,向市政府、省政府或邻近区、县呼吁援助。
第七,请求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地震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参加地震应急救援。
第八,建议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赶赴灾区进行应急救援。
第九,当地震造成严重损失,派出特别工作组前往灾区,协调解决乡镇(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难以解决的问题。
4.3.1灾情研判
指挥协调组收集汇总了解到的灾情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成果、紧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受与分配。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3.2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抢险救灾组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各级乡镇(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组协调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各类抢险救灾器材装备,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有关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使用搜救犬搜索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使用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3.3社会治安应急行动
社会治安组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4群众生活保障和救灾捐助应急行动
群众生活保障和救灾捐助组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群众生活保障、救灾捐助等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饮食、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做好地震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等救灾物资;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况按有关程序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4.3.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应急行动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3.6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应急行动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开展抢修各类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其功能;指导受灾的工商贸单位制定生产恢复工作方案。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对受灾的工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的生产恢复方案,组织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4.3.7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应急行动
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开展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设施严密监视和预防,发现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对灾区环境污染现状进行监测,提出控制、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方案及措施。
4.3.8震情监测应急行动
震情监测组开展各类震情监测与跟踪工作。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周边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4.3.9涉外工作应急行动
涉外工作组开展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工作,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妥善处理国际社会救助事宜;组织疏散、安置国内外游客。
4.3.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应急行动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开展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区指挥部要求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4.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区指挥部决定应急行动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挖掘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组织地震应急监察审计工作;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告审计结果。
5.2恢复生产
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的工商贸单位和农业的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各保险公司及时核实受灾和损失情况,按照保险责任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3恢复重建
5.3.1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上级政府恢复重建规划,根据本区实际工作需要,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5.3.2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灾后恢复重建。
5.4社会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5调查和总结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委、区政府。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主力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民兵队伍是区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群众性自救互救组织和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区消防救援队和民兵队伍
邻县(区)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区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县(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县(区)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区急救医疗队伍
省、市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邻县(区)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区现场应急队伍
省、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近地区应急管理局现场应急队伍
6.2经费和物资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为灾区提供必要的应急工业产品。
6.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疫情等。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协调铁路、公路、机场等单位,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
6.5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6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7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要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区移动、区联通、区电信公司要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要相互协调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8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配备基本的地震救援通讯装备和现场地震应急指挥车。加强地震和综合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专业救援装备建设,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有关行业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地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设,建立相关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6.9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10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通信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管理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不断完善现场地震应急指挥系统。保障抗震救灾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12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区政府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利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学校、企业、社区的基地建设,最大程度宣传和解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乡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将培训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演习:乡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人防、应急等部门加强配合,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行动
当本区域内发生4.0级以下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派出工作组组织领导有关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可能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乡镇(区)政府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应急戒备,加密震情值班、加强地震监测等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
7.4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本区域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改进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8.2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0年3月2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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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4-12  来源: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有序进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石家庄市地震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石家庄市地震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相衔接。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工作。
因地震灾害引发火灾、地质灾害和重要设施损毁、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至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平震结合、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地震灾害发生后,经区政府负责同志批准,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2.1.1区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公安局局长、区武装部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扶贫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武装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销社、区红十字会、区电视台、区供电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2.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研究制定本区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响应级别;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确定区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组织指挥本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组织本区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参加抢险救灾;部署、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区)、街道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援救;承担地震应急和救灾的其他相关工作。
2.1.3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办区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为指挥部运转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抗震救灾工作进度的汇总、报告、通报;组织开展日常应急检查,指导各单位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1.4区指挥部工作组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工作组工作细则。
指挥协调组: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汇总、收集震情、灾情信息,研判灾区受灾程度;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配合国家、省、市地震现场工作队工作;协调组织各专业工作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震情监测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负责落实地震三要素(发震时间、地点、震级),做好余震防范,组织专家紧急会商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等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抢险救灾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装部、区公安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和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群众生活保障与救灾捐赠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防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供销社、区红十字会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安排接受国内外捐赠工作,负责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人员安置、应急必需生活物品的调度供应、募捐、安抚救助和志愿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红十字会、接收伤亡人员的医疗机构等配合。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后送;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供电公司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组织指导抢修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地震灾害事件处置的资金保障等;对受灾的工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的生产恢复方案,组织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地质灾害防治、环境监测、化学物质鉴定、卫生洗消等工作;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社会治安组:区公安局牵头,乡镇(区)政府、区司法局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管控,协调解决影响治安的矛盾,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掌握社会动态,消除不稳定因素;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涉外工作组:区政府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等配合,负责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组织接待外国驻华使(领)馆来华人员、国际救援人员、外国新闻记者及外国科学考察专家;处理国际社会救助事宜;组织疏散、安置国内外游客和来访人员;办理国际救灾物资入关手续。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负责收集灾区震害损失情况,进行灾情速报;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并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新闻单位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负责掌握社会动态、对外信息发布,加强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站等媒体应对地震灾害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2.2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专家库,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灾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抗震救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并参与区指挥部的工作决策。
3.信息报告
3.1震情速报
当本辖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含3.0级),区应急管理局依托省、市地震台网中心,获得测定的地震速报参数,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
3.2灾情速报
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区应急管理局会同震区的乡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了解灾情影响和破坏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同时,区指挥部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区指挥部。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乡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3.3震情灾情公告
区指挥部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发生后及时通过媒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地震发生24小时内,公告初步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适时后续公告。
3.4通讯
区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利用公共网络,实时获取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可利用通讯电话或卫星通讯,保持地震现场与上级指挥部的联络通畅。区各通信公司、区供电公司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等的地震事件。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人员死亡300人以上(含失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人员死亡50-299人(含失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发生6.0-6.9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人员死亡10-49人(含失踪),造成较严重经济损失,发生5.0-5.9级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人员死亡10以下(含失踪),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发生4.0-4.9级地震。
4.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Ⅱ级响应,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统一受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调度。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受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调度。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上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区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4.3应急处置
发生地震后,区指挥部指挥长立即主持召开区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成立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直接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立即组织民兵队伍和乡镇(区)政府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第四,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交通保障。
第五,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六,向市政府、省政府或邻近区、县呼吁援助。
第七,请求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地震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参加地震应急救援。
第八,建议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赶赴灾区进行应急救援。
第九,当地震造成严重损失,派出特别工作组前往灾区,协调解决乡镇(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难以解决的问题。
4.3.1灾情研判
指挥协调组收集汇总了解到的灾情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成果、紧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受与分配。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3.2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抢险救灾组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各级乡镇(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组协调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各类抢险救灾器材装备,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有关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使用搜救犬搜索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使用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3.3社会治安应急行动
社会治安组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4群众生活保障和救灾捐助应急行动
群众生活保障和救灾捐助组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群众生活保障、救灾捐助等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饮食、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做好地震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等救灾物资;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况按有关程序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4.3.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应急行动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3.6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应急行动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开展抢修各类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其功能;指导受灾的工商贸单位制定生产恢复工作方案。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对受灾的工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的生产恢复方案,组织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4.3.7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应急行动
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开展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设施严密监视和预防,发现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对灾区环境污染现状进行监测,提出控制、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方案及措施。
4.3.8震情监测应急行动
震情监测组开展各类震情监测与跟踪工作。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周边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4.3.9涉外工作应急行动
涉外工作组开展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工作,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妥善处理国际社会救助事宜;组织疏散、安置国内外游客。
4.3.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应急行动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开展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区指挥部要求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4.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区指挥部决定应急行动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挖掘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组织地震应急监察审计工作;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告审计结果。
5.2恢复生产
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的工商贸单位和农业的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各保险公司及时核实受灾和损失情况,按照保险责任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3恢复重建
5.3.1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上级政府恢复重建规划,根据本区实际工作需要,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5.3.2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灾后恢复重建。
5.4社会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5调查和总结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委、区政府。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主力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民兵队伍是区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群众性自救互救组织和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区消防救援队和民兵队伍
邻县(区)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区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县(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县(区)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区急救医疗队伍
省、市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邻县(区)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区现场应急队伍
省、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近地区应急管理局现场应急队伍
6.2经费和物资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为灾区提供必要的应急工业产品。
6.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疫情等。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协调铁路、公路、机场等单位,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
6.5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6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7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要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区移动、区联通、区电信公司要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要相互协调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8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配备基本的地震救援通讯装备和现场地震应急指挥车。加强地震和综合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专业救援装备建设,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有关行业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地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设,建立相关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6.9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10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通信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管理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不断完善现场地震应急指挥系统。保障抗震救灾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12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区政府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利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学校、企业、社区的基地建设,最大程度宣传和解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乡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将培训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演习:乡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人防、应急等部门加强配合,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行动
当本区域内发生4.0级以下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派出工作组组织领导有关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可能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乡镇(区)政府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应急戒备,加密震情值班、加强地震监测等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
7.4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本区域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改进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8.2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0年3月2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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