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区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藁城区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藁城区科技局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局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五)监督举报。局办公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专利行政执法的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案件状态查询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其余内容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针对《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程序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局法制机构审核并经部门负责人审定,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办公室。负责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及政务公开等内容的公示;负责联系有关媒体,及时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四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科室负责,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予以公开。
有关科室按照局“双随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报办公室进行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科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