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承办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处罚类决定 |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拟作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四)拟对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供用电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石家庄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河北省能源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第六条,《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第十九条 | 政策法规科 |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