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石家庄市藁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藁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快速反应。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7)《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8)《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石家庄市藁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区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10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1.6 适用范围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区政府参与应急处置的重大、特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出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应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需扩大应急时;
(3)超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应乡镇(区)或行业主管部门请求,需扩大应急的生产安全事故。
(4)需要区政府应急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各分管行业副区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重大、特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级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分别负责主管行业领域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行业内日常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本行业安全生产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区)开展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指导区融媒体中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引导相关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按照区政府要求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区应急管理局要求落实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品种目录,负责实施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负责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期间的通信抢险和保障工作,保障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工作的各单位间信息畅通;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藁城分局(包括交警大队):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做好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通道畅通;配合事发地乡镇(区)政府做好群众的疏散、安置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区交警大队负责农机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负责本系统内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配合提供供水保障;会同区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按照职责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地下管线布局情况;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事故现场的供热、供水、排水及市政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卫生和健康局:负责医疗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和防疫工作,并为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事故现场所需的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行业和体育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办公室(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供销社:负责本系统内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以及本系统内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应急救助和安置工作;协助做好事故遇难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天气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邮政公司:负责邮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遇险人员的搜救、消防灭火、防化洗消、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供电分公司: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电力保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武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调动驻藁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乡镇(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能。
2.4 区级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的相应专项指挥机构。
2.5 事故现场工作组
由分管行业副区长、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职能股室人员、专家队伍组成。受区指挥部指派,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2.6 技术支持组
由专家队伍、应急时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撑工作。
2.7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现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一般由代表区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行业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区)政府,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以及专家队伍等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组织做好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险情控制施救组。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组长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等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区)政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及事故单位等为成员。负责遇险人员营救、险情控制、事故处置等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组。市公安局藁城分局为组长单位,区交警大队、事发地乡镇(区)政府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的人员疏散等工作。
(4)现场医疗救治组。区卫健局为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和伤病员的转运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现场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6)气象监测预报组。区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为成员。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7)新闻报道组。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融媒体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藁城分局、事发地乡镇(区)政府及事故单位等为成员。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8)现场保障组。行业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科工局、区民政局、国网石家庄市藁城区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区)政府及事故单位等为成员。负责现场的供电、通讯、经费、交通运输保障,以及灾民的安置救助。
3 预防与预警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各乡镇(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3.2 预警行动
3.2.1 预警分级
预警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或接到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对应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2.2 预警发布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信的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宣传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预警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3.2.3 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3.2.4 预警准备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区)政府及重点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2.5 预警解除
经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3 应急值守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属地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4 专家咨询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研判,必要时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区政府。
3.5 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启动预警后,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通知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加强应急准备。必要时,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负责本行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所在乡镇(区)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区委、区政府,并抄报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
对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到的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乡镇(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资料,为区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事发地乡镇(区)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紧急启动应急响应。先行赶赴现场的乡镇(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4.3.1 Ⅰ、Ⅱ级、Ⅲ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Ⅰ级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Ⅱ级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上级指挥部全面组织、指导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故涉及的乡镇(区)政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和指挥部指令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Ⅲ级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上级指挥部指导、协调、督促事发地乡镇(区)政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3.2 Ⅳ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乡镇(区)政府立即启动乡镇(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Ⅳ级响应。经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事发地乡镇(区)政府、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向区指挥部总指挥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4 处置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确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乡镇(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突发事故处置方案,由区指挥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采取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5 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健局根据乡镇(区)政府请求和现场指挥部部署,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机构,派出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6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区)政府组织相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新闻发布
区指挥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及有关单位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区指挥部按规定组织报道。
4.9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事发地所在乡镇(区)政府、有关单位与部门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捐赠
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5.3 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事故现场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
应急过程中,在保证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要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第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对现场采集、留存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
5.5 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2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6.3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各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与周边其他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乡镇(区)政府和区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乡镇(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现场救援物资运送和转移疏散人员的需要。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和防疫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将重症人员转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6.6 治安保障
由事发地乡镇(区)政府和公安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军事设施、重点人群、特殊人群(老幼病残孕等)、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 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和乡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8 机制保障
1.联席会议制度
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安排、部署全区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加强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2.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应急联络员,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应急联络员会议。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强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7.3 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预案的解释和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0年3月24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藁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藁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
8应急响应流程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市藁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执行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石家庄市藁城区减灾委员会
石家庄市藁城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区减灾委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按照《石家庄市藁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石家庄藁城区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藁减发〔2022〕1号)执行(区减灾委员会涉及到的各单位领导人员如有调整以实时领导为准)。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与建议,为全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分析。当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救灾物资储备部门或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较多倒塌、农田较大面积受灾的较大突发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要在1个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的重大以上突发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2.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地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配合减灾委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重到轻依次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或某一乡镇(区)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乡镇(区)农业人口15%以上;或3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报请区政府同意,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区委报告。
3.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并于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藁城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科工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协调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等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部署下,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外事办公室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受灾乡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O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5千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7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某一乡镇(区)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乡镇(区)农业人口10%以上;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区)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并于每日10时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等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部署下,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3.5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或某一乡镇(区)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乡镇(区)农业人口5%以上;或1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5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或某一乡镇(区)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乡镇(区)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一定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1.针对突发自然灾害及灾害风险,区级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已经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由相关区级自然灾害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本预案只履行响应程序,不再启动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方案,与区财政局研究确定后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为受灾乡镇(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各乡镇(区)应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受灾乡镇(区)的资金申请,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生活困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区)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危险地带,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区)政府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的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综合评估结果,按照相关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与区财政局研究确定后下达补助资金。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区)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5.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区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上级下拨和区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和乡镇(区)两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4.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5.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1.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经销厂商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2.加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建立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乡(镇)级救灾物资储备点。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
2.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乡两级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网络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和摄像(照相)等设备。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灾害风险地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管理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每级至少设立两名灾害信息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并施行AB角制度。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1.建设区级防灾减灾救灾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
2.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建立全区灾害应急信息发布系统,实现灾害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4.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5.建立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7.8宣传和培训
组织全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方面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住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8.2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定期组织演练1至2次。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预案的解释与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0年3月24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藁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发文时间:2022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