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认同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石家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和《石家庄市藁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众参与事项范围: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
 
第二章 政策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起草决策草案。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众居住地域、从事职业、参与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听证会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示栏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征求意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草案全文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情况、制定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内容;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四)负责意见征集的联系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公告期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征求意见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九条 决策事项事关特定行业经济事业发展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特定行业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行业代表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并涵盖该行业内部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经济组织。
决策事项事关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有基层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基层群众代表应当涵盖有代表性的乡(镇)和村(社区),具体人选可以由乡(镇)政府或者村(社区)推荐。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座谈会参会代表,并于座谈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参加座谈会。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座谈会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十条 决策事项对特定群体或者相关区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其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实地走访,进行充分调研,并制作实地走访笔录或者走访调研报告,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教育、医疗、民生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明确调查的内容和对象,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可以根据决策实际需要,采取现场访问、书面征求意见、随机抽查、问卷调查、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内容设计,应当直接具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公众口头或者书面发表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民意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策草案全文及其依据、背景等说明材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背景等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制作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具体情况,包括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作为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审议决策的参考依据。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章 政策审议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区政府集体审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决策公众参与事项时,可以邀请相关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
第十五条 邀请相关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的议题,列席范围以及人员名单等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连同会议方案一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相关公众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第四章 政策施行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涉及切身利益的公众代表,参与、体验、监督决策的施行,并提出意见。
公众认为决策事项及其施行存在问题或有改进意见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区政府收到的公众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移送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围绕决策的施行过程、细则标准、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方向等方面,开展决策施行效果的公众评价。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研究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决策施行效果的公众评价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对确需修订的,决策修订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自2023年起,每年3月底之前,各乡镇政府、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向区政府申报本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汇总编制《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事项目录》,报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示栏、广播、电视等途径,将决策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公告、报告、通知、调研报告、情况说明以及决策施行进展情况等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的督导检查,将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情况作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征求意见公告(式样)
          2.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听证公告(式样)

附件1
 
决策机关或单位名称
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征求意见公告式样)
 
拟征求意见机关、单位或群体名称:
决策事项草案全文及其说明(全文较大的可采用附件形式发布全文),说明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情况、制定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内容。现将该决策事项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拟征求意见机关、单位或群体名称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前),当面或信函决策机关或单位办公地址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或传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视情采用)
 
 
决策机关名称        
             

附件2
 
决策承办单位名称
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听证公告式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据的有关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名称决策事项名称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时(星期  
二、听证地点:                   ;
三、听证事项:决策事项草案全文及依据、背景等说明材料(全文较大的可采用附件形式发布全文);
四、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1.申请参加听证的截止报名时间:     2.申请参加听证方式:携带有效证件到报名地址报名或网络报名)
五、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附件:视情采用)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决策承办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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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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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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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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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认同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石家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和《石家庄市藁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众参与事项范围: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
 
第二章 政策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起草决策草案。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众居住地域、从事职业、参与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听证会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示栏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征求意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草案全文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情况、制定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内容;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四)负责意见征集的联系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公告期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征求意见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九条 决策事项事关特定行业经济事业发展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特定行业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行业代表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并涵盖该行业内部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经济组织。
决策事项事关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有基层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基层群众代表应当涵盖有代表性的乡(镇)和村(社区),具体人选可以由乡(镇)政府或者村(社区)推荐。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座谈会参会代表,并于座谈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参加座谈会。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座谈会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十条 决策事项对特定群体或者相关区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其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实地走访,进行充分调研,并制作实地走访笔录或者走访调研报告,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教育、医疗、民生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明确调查的内容和对象,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可以根据决策实际需要,采取现场访问、书面征求意见、随机抽查、问卷调查、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内容设计,应当直接具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公众口头或者书面发表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民意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策草案全文及其依据、背景等说明材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背景等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制作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具体情况,包括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作为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审议决策的参考依据。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章 政策审议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区政府集体审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决策公众参与事项时,可以邀请相关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
第十五条 邀请相关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的议题,列席范围以及人员名单等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连同会议方案一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相关公众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第四章 政策施行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涉及切身利益的公众代表,参与、体验、监督决策的施行,并提出意见。
公众认为决策事项及其施行存在问题或有改进意见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区政府收到的公众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移送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围绕决策的施行过程、细则标准、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方向等方面,开展决策施行效果的公众评价。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研究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决策施行效果的公众评价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对确需修订的,决策修订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自2023年起,每年3月底之前,各乡镇政府、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向区政府申报本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汇总编制《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事项目录》,报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示栏、广播、电视等途径,将决策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公告、报告、通知、调研报告、情况说明以及决策施行进展情况等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的督导检查,将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情况作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征求意见公告(式样)
          2.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听证公告(式样)

附件1
 
决策机关或单位名称
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征求意见公告式样)
 
拟征求意见机关、单位或群体名称:
决策事项草案全文及其说明(全文较大的可采用附件形式发布全文),说明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情况、制定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内容。现将该决策事项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拟征求意见机关、单位或群体名称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前),当面或信函决策机关或单位办公地址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或传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视情采用)
 
 
决策机关名称        
             

附件2
 
决策承办单位名称
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听证公告式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据的有关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名称决策事项名称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时(星期  
二、听证地点:                   ;
三、听证事项:决策事项草案全文及依据、背景等说明材料(全文较大的可采用附件形式发布全文);
四、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1.申请参加听证的截止报名时间:     2.申请参加听证方式:携带有效证件到报名地址报名或网络报名)
五、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附件:视情采用)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决策承办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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