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
《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4年1月16日石家庄市藁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风险防范、抢险救援、应急保障等方面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乡镇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藁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灾害救助等工作。
(四)工作原则。坚持人民之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落实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石家庄市藁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石家庄市藁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石家庄市藁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石家庄市藁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石家庄市藁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系、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有关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以及救灾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各项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上级下拨及区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按规定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助情况。
(三)专家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与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三、灾害救助准备
区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到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分析。当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情况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同志、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通知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的相关要求;
(六)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一)灾情信息报告
1.区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受灾乡镇应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市公安局藁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6.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8.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地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二)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和相关单位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预警预报、灾情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一)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在本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或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区委报告。区政府向市、省政府提出支援请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在上级减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救灾行动。
3.响应措施。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组织、协调本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救灾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指定负责人和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受灾乡镇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乡镇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报送受灾乡镇救灾资金申报材料,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调拨通知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乡镇。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政府有关单位和灾区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人员、民兵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负责与参与救灾的军队、武警部队等做好协调和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协助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受灾乡镇秩序。市公安局藁城分局指导加强受灾乡镇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应急生产供应工作。保险公司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开展受灾乡镇水利设施修复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供电公司指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联通、移动、电信组织做好受灾乡镇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藁城分局及对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环境监测,开展受灾乡镇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财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做好媒体联络服务保障并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部署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二)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在本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500间或100户以上、8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或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决定。
3.响应措施。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指定负责人和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受灾乡镇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乡镇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报送受灾乡镇救灾资金申报材料,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调拨通知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乡镇。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政府有关单位和灾区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人员、民兵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负责与参与救灾的军队、武警部队等做好协调和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协助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受灾乡镇秩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保险公司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工作。
(7)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的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组织救灾募捐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做好媒体联络服务保障并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10)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三)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在本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50户以上、5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报告。
3.响应措施。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区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报送受灾乡镇救灾资金申报材料,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调拨通知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乡镇。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政府有关单位和灾区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人员、民兵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负责与参与救灾的军队、武警部队等做好协调和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协助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受灾区域秩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保险公司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工作。
(7)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的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组织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在本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0户以上、20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或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以上,3%以下。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3.响应措施。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受灾乡镇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调拨通知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乡镇。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人员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负责与参与救灾的军队、武警部队等做好协调和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协助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
1.针对突发自然灾害及灾害风险,区级自然灾害指挥机构已经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由相关区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本预案只履行响应程序,不再另行成立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六)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防汛抗旱、重大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以上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向相关乡镇通报,相关乡镇应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七)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应的灾害,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3.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区财政局研究确定后及时拨付。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综合巨灾保险、农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作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涉灾部门评估鉴定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受灾乡镇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补助资金。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规定报市应急管理局。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根据评估结论做好必要的工程治理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三)冬春救助
1.受灾乡镇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抓好落实。
2.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上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乡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受灾乡镇应在每年9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资金申请和评估需求,按相关政策规定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乡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视情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区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乡镇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3.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统筹分配救灾资金,满足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组织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二)物资保障
1.区发展和改革局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设置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库,根据各乡镇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规划与建设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推动救灾物资前置,缩短物资运输时间,提高受灾群众自救互救能力。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政府结合本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区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生产企业(商家)协议供货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依托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区级库,提高物资调运和配送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
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区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通信运营单位要依法保障灾情信息应急传送的畅通。
2.加强全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各部门之间灾情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数据。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和完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和乡镇两级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网络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和摄像(照相)等设备。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藁城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健全覆盖区、乡镇、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注册登记和培训制度。村级、企事业单位要设立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使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工作。
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
1.完善提升区级应急管理信息化综合应急平台,汇聚涉灾乡镇行业管理系统数据资源,综合研判评估风险,为及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各类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推动各行业部门数据资源的汇交共享。
2.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八)宣传和培训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乡镇灾害信息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区应急救灾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3.本预案所称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二)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及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4.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发文时间: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