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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7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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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按照石家庄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经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将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6日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
单位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工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体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未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职工是否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娱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是否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其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重点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
  高温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2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监督 (一)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花名册;(二)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四)支付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第二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对用人单位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保证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你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企事业单位等从未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费用,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是否制定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是否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继续教育有关材料
继续教育机构是否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五条
  4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造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的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原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着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派遣规定的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用人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用单位内网公示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5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是否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是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是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是否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是否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是否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是否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是否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是否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6 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七条
  7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工效挂钩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条
  8 对企业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落实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
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条;《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主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是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否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要求,向职工公开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事项;是否存在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9 对人力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
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
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0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评委会评定工作是否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
对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资格考试工作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应试人员是否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重点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考试机构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否存在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
申报人是否存在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中是否存在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
重点检查事项 抽查、巡查、倒查、复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1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监督检查 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是否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对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是否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事业单位是否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否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12 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
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保管及工程预决算的情况;
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
定期对下级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13 对机关工勤、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的监督检查 对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对工资基金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是否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办理工资基金使用核准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未经批准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14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否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注:检查事项14大项,子项3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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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石家庄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经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将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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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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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
单位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工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体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未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职工是否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娱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是否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其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重点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
  高温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2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监督 (一)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花名册;(二)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四)支付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第二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对用人单位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保证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你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企事业单位等从未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费用,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是否制定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是否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继续教育有关材料
继续教育机构是否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五条
  4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造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的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原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着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派遣规定的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用人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用单位内网公示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5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是否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是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是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是否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是否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是否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是否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是否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是否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6 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七条
  7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工效挂钩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条
  8 对企业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落实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
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条;《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主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是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否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要求,向职工公开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事项;是否存在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9 对人力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
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
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0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评委会评定工作是否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
对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资格考试工作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应试人员是否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重点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考试机构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否存在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
申报人是否存在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中是否存在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
重点检查事项 抽查、巡查、倒查、复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1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监督检查 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是否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对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是否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事业单位是否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否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12 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
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保管及工程预决算的情况;
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
定期对下级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13 对机关工勤、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的监督检查 对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对工资基金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是否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办理工资基金使用核准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未经批准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14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否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注:检查事项14大项,子项3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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