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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6    责任编辑:司法局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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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决策部署,确保全区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落到实处,畅通问题线索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按照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现将藁城区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和监督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整治内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整治内容: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司法行政机关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信息的;
(12)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3)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4)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
(15)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
(16)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7)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整治内容:
1.对于在职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5)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6)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7)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8)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或公证员的。
2.对于离任干警:(9)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对于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10)在监狱、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加工项目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4.违规参股借贷:(1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1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1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14)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5)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整治内容:
(1) 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变更、违规出具矫正评估意见。比如: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复查复核程序不规范;对违反监管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不依法训诫、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提请收监执行等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友非正常交往,接受请吃或收受贿赂
(2)向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整治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
整治内容:
(1)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2)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
(3) 律师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4) 律师利用与法官、检察官的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5)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为了争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
)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内容:
(1) 工作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履行社会责任;
(2) 对“职业放贷人”等特殊当事人的公证事项以及真实目的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
(3)质量和风险意识淡薄,随意简化公证程序,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
)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整治内容:
(1) 鉴定过程中不认真、不严谨,造成错误结论;
(2)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整改时间
(一)受理时间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受理截止日期:2021年5月20日。
(二)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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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6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决策部署,确保全区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落到实处,畅通问题线索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按照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现将藁城区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和监督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整治内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整治内容: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司法行政机关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信息的;
(12)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3)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4)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
(15)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
(16)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7)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整治内容:
1.对于在职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5)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6)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7)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8)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或公证员的。
2.对于离任干警:(9)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对于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10)在监狱、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加工项目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4.违规参股借贷:(1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1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1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14)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5)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整治内容:
(1) 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变更、违规出具矫正评估意见。比如: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复查复核程序不规范;对违反监管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不依法训诫、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提请收监执行等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友非正常交往,接受请吃或收受贿赂
(2)向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整治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
整治内容:
(1)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2)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
(3) 律师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4) 律师利用与法官、检察官的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5)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为了争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
)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内容:
(1) 工作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履行社会责任;
(2) 对“职业放贷人”等特殊当事人的公证事项以及真实目的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
(3)质量和风险意识淡薄,随意简化公证程序,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
)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整治内容:
(1) 鉴定过程中不认真、不严谨,造成错误结论;
(2)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整改时间
(一)受理时间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受理截止日期:2021年5月20日。
(二)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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