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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应2023版省级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4-01-12    责任编辑:张家庄镇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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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应2023版省级裁量权基准
序号 领域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     处罚依据 裁量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1 生态环境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 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 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 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 的物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修订本)第八十二条第一 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 9 月29 日修正)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基准,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本裁量权标准制定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权规则综合裁量”。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规则
对环境影响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20%
一般 1%-5%
较重 6%-10%
严重 11%-2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
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下的 1%-3%
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下的4%-6%
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的 7%-1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具体类别 10%
登记管理 1%-3%
简化管理 4%-6%
重点管理 7%-10%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
2 生态环境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 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 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 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月修正)第七十四 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 9 月29 日修正)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 193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总百分百乘以二千元
对环境影响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50%
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下的1%-10%
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11%-30%
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占地面积10 平方米以上31%-5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 194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总百分百乘以二千元
对环境影响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5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下 1%-1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上10 平方米以下11%-3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31%-5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
3 生态环境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 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月修正)第八十二 条第二款、九十六条第一 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 9 月29 日修正)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基准,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本裁量权标准制定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权规则综合裁量”。
同处罚事项1
4 生态环境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六十九 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七 条第一款、《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 令[2020]第 1 号)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施工工地未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74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7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7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94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9 月28 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处罚依据:
1.《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 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决定规定,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5 生态环境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2018 年 7 月 27 日)第 二十五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 195
总百分百乘以二千元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序号 195
对环境影响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5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下 1%-1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上10 平方米以下11%-3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31%-5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
6 城乡建设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 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68
一般:违建面积在100平米以内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严重:违建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7 城乡建设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五条 第二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9 月28 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4
较轻: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8 城乡建设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七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9 月28 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28 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5
较轻: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二百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6
较轻: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9 城乡建设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工生条例》(2017年9 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工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7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两千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8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两千元罚款
10 城乡建设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 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九条 第二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9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 城乡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 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90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每处处以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2 城乡建设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 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91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3 城乡建设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 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92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每次处以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每次处以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14 城乡建设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三十二 条 一、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照规定清理积雪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95
较轻 不足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96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15 城乡建设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三十八 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0
较轻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16 城乡建设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9 月29 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月 28 日修正)第四十条
第一款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1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2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3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4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5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一千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6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17 城乡建设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四十一 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7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8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改正的 处以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 城乡建设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10 年住建部令第 4 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68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城乡建设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 定》(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33
较轻 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混入的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34
较轻 混入的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混入的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混入的危险废物0.2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35
较轻 受纳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受纳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处3000元以下罚款
20 城乡建设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43
较轻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15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200元以下罚款
21 城乡建设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 4 月)第五十 五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67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城乡建设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 4 月)第四十 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4月)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66
较轻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13
较轻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对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15
较轻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对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序号56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序号566)
23 城乡建设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第 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 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 为:(二)擅自停业、歇 业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违法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6
轻微 1日内整改完毕的 不予行政处罚
较轻 1日以上3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7
轻微 1日内整改完毕的 不予行政处罚
较轻 1日以上3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8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较轻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内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内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9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较轻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内的 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内的 处以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4 城乡建设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以树承重;踩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要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2 年修 订)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24、735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200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300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4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25、738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3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350元以上45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4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26、739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27、740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41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36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42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43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八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37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5 城乡建设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 年)第三十三条 移植:《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 年)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绿化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18
较轻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2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2颗以上5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六点五倍以上八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5颗及以上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八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19
较轻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2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2颗以上5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5颗及以上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6 城乡建设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修正本)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03
较轻 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较重 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严重 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不配合调查,拒不停工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27 城乡建设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 第 714 号)第十六条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
较轻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较重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但验收不合格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
较轻 不合格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不合格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8 城乡建设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国务院 令第 641 号)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43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较重 按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9 城乡建设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号)第十八条第(一)、 (二)、(三)、(四)、 (五)、(六)项,第十 七条第一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1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2
较轻 尚未用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经用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3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4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5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6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7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0 城乡建设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 令第 666 号)第十五条 不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 令第 666 号)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河北省燃气 管理条例》(2020 年 4 月 1 日)第二十条第一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69
较轻 经营时间1个月以内的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1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0
较轻 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的 处3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1 文化市场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 第 295 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根据 2018 年国务 院令第 703 号修订)第七 条、第八条 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2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3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4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5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8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7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8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8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8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9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8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67 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擅自安装和使用 5 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和使用 6 套至 10 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和使用 11 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3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转播、插播禁止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5 万元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68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擅自安装和使用 5 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和使用 6 套至 10 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和使用 11 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转播、插播禁止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5000 元罚款
四、《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五、《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六、《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七、《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八、《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九、《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文化市场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 (2020 年国务院令第 732 号)第三十五条、《出 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 年)第三十一条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 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20 年国务院令第 732 号)第十条第一款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46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47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48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49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50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51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52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33 文化市场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 年第四 次修订)第十三条、非演 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 办演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9 号修订)第十九条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 年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5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6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7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34 文化市场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 年文 化和旅游部令第 9 号修 订)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4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35 文化市场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2022 年 3 月 29 日 第四次修订)第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 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 年 3月 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 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
1 年内发生 1 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2 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3 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或者营业时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
一次接纳 2 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 警告,可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 2 次接纳 2 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 警告,可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0 日
一次接纳 3 名(含)以上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或 1 年内 3 次接纳2 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
经营非网络游戏 2 款(含)以下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经营非网络游戏 2-5 款(含)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非网络游戏 5-10 款(含)的 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非网络游戏 10 款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
1 年内首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 2 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 年内 2 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但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或者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违反政府禁令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8
1 年内发生 1 次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2 次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3 次的 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6 文化市场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2017 年修 正) 二、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 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2017 年 修正)第五十一条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
出租、质押给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5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5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6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 5000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7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2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元(含)以上不足 5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到 3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含)以上。 吊销许可证书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8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2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元(含)以上不足 5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到 3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含)以上。 吊销许可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37 文化市场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2016 年修正)第 九条第一款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 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2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10 号修订)《娱乐场所管理 条例》(2016 年修正) 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0
首次发现 处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年内发现 2 次的 处 7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年内发现 3 次(含)以上的 处 9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1
首次发现 处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年内发现 2 次的 处 7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年内发现 3 次(含)以上的 处 9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7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0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6 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38 文化市场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 年)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77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15 万元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5 万元(含)以上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78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15 万元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5 万元(含)以上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79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15 万元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5 万元(含)以上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39 农业农村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 年)第 六条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 年)第二十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 年)第二十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制定)
40 农业农村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订)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6
较轻 未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1 农业农村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手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 年修正)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 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序号6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七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
二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序号7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或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七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2 农业农村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农药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序号9
较轻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 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43 农业农村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4 安全生产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注:处罚事项未包含(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两项内容。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8
较轻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下(含 100 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 30 人及以下(含 30 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 30 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9
一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3人及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0
一般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应培训人数不足 10%的,或者总人数不足 10 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应培训人数的 10%以上不足30%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应培训人数的 30%以上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1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内容不全面、有遗漏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内容不准确,与现实不符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4
轻微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15
一般
有 1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2至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 5 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2021 年修改)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2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不 足 20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3
一般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8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既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又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46 安全生产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改)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4
一般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8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既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又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47 安全生产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改)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5
一般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6
一般
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的罚款
严重
前述两种情形均违反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48 安全生产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改)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7
较轻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 年修正)第十九 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十六条第(二)项;第二 十条第三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
一般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4
较轻 微小企业未查找作业岗 位危险因素的 处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微小企业未消除作业岗 位危险因素的 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1
较轻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 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 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者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或1 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4或者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2 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1
较轻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 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 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者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或1 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4或者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2 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2021 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8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2021 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4
一般
未履行 1 项法定职责的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履行 2 项法定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履行 3 项及以上法定 职责的 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安全生产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四 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
一般 缺少 1 项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的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缺少 2 项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 缺少 3 项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的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
一般 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上报季度或年度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 未上报季度和年度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
较重
发现 1 处重大事故隐患未 制订治理方案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现 2 处以上重大事故隐 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 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4
较重
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5
一般
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 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 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6
一般
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 经营的 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安全生产 对生产方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0
一般
有 1 处未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2至4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 5 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1
一般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5 项中有 1 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5 项中有2至3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5 项中有4 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2
一般
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 护、保养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 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3
轻微
初次违法;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
未为不足 5 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为5至9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为 10 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4
一般
发现 1 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发现 2 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现 3 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5
一般
使用 1 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 1 种工艺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使用 2 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 种工艺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使用 3 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 3 种以上工艺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安全生产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国家 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9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在 1 万元以下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并依法 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般 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证
较重 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的, 或造成伤害后果的 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6 安全生产 对烟花爆竹零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 施办法》(2013 年国家 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7
较轻
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以下, 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处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以上 6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处2000 元以上4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超过规定期限 60 日以上, 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处4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8
较轻
超过规定数量 20%以下的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过规定数量 20%以上 50%以下的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超过规定数量 50%以上的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57 安全生产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年修改)第 二十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1
严重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 5000 元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2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 5000 元以下的 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 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5
较轻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 爆竹,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般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 爆竹,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58 交通运输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7(1)
1、轻微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轻微 利用小桥、短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利用中桥、中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利用大桥、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利用特大桥、特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7(2)
1、轻微 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5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利用跨越省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利用跨越国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轻微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含)以下的处1万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以上10延米(含)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延米以上30延米(含)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0延米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
轻微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5万元以下上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
轻微 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9 交通运输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修正)第 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
轻微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的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较重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
轻微 损害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损害长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损害长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
1、
轻微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轻微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0 交通运输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修正)第 七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 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
轻微 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 处2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公路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高速公路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
轻微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处2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1 交通运输 对在公路用地范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2017 年修正)第 七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
轻微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含)以下的 处1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2 交通运输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 11 月 4 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遮挡公路标志或
者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
十三条第二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
轻微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5万元以下上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
轻微 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3 交通运输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
2、一般 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较重 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严重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64 劳动监察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2012 年修改)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2012 年修改)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修正本)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28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低于一万的按一万元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能超过五万元。
(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三万元以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29
(一)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20%以上3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3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65 劳动监察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三款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 就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 收取押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1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2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3
(一)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一千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6 劳动监察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年修正)第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 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修正)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二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16
(一)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按照每人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每人八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一千元标准处以罚款。
67 劳动监察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二条 录用登记材料:第四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10 月1 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的罚款。 省级暂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细化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10 月1 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乡镇无此项处罚事项,应当移交劳动监察,按照“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执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10 月1 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10 月1 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的罚款。
68 劳动监察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修改)第 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 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23
(一)违法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100元的罚款;
(二)违法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69 劳动监察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423 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32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0 供销社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22 年) 无规定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 收利用管理条例》第 三 十二条 此项已在《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22 年修订)中删去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
71 水利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016 年修正)第四十 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 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17 年修订)第二条 第二款、 《河北省地下水 管理条例》(2018 年修 订)第二十条《河北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6 年修 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 办法》(2018 年施行) 第六条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 规定条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17 年修订)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河北省取 水许可管理办法》(2018 年施行)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1
轻微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优先选用水量裁定),裁量基准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优先选用水量裁定),裁量基准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两千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两百立方米以下(优先选用水量裁定),裁量基准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两千立方米以上,或日取地下水两百立方米以上(优先选用水量裁定) ,裁量基准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2
轻微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下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大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3
轻微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72 水利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018 年 3 月 19 日)第 二十三条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 年修订)第十五条。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42
轻微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43
轻微
在堤顶、坝顶、闸桥上雨后 泥泞行车的 给予警告,处罚款五十 元以上三百元以下
较轻
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的 给予警告,处罚款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较重
 
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的 给予警告,处罚款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严重
 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的 给予警告,处罚款五百元
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对工程安全影响严重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3 水利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本条处罚事划分太笼统,项需和水利部门的处罚事项对比)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016 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7 月 2 日 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年 国务院令第 698 号)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 《河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办法》(2017 年 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项 围湖造地,《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部分序号31
轻微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五、六款《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部分序号37
轻微 阻碍行洪的物体小于五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一万元罚款
较轻 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五万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部分序号41
轻微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免于行政处罚
较轻 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部分序号46、47
1.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二倍的罚款
较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三倍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四倍罚款
2.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开采砂石价值的一倍罚款
较重 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处开采砂石价值的二倍罚款
严重 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开采砂石价值的三倍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款《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部分序号50
较轻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不足2立方米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同类木材售价2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20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较重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同类木材售价3倍处以罚款
严重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同类木材售价4倍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部分序号38
轻微 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处一万元罚款
较轻 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五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 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74 卫生健康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 十八条 非医师行医:《中华人民 共和国医师法》(2022 年 3 月 1 日施行)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款 一、擅自开办医疗机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二、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一、《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一节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1.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2.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3.造成患者十级至六级伤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九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的罚款:
1.有第二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2.执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3.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4.使用失效、过期等劣药的;
5.造成患者五级至三级伤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十四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三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2.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3.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使用假药的;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6.受过一次处罚仍擅自执业的;
7.造成患者二级、一级伤残或者死亡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且执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按照前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裁量。
非医师行医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十条规定。
▲裁量因素:①时间;②违法所得;③后果。
▲适用说明: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除如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应当按一万元的倍数计算罚款数额。
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二节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或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三)经两次处罚仍不改正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执业时间;②违法所得;③后果。
▲适用说明: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除如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应当按一万元的倍数计算罚款数额。
75 卫生健康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2019 年国务院令 714 号)《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 年修正)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除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 17 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一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一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十天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十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十天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十天以上两个月以下的。
(四)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游泳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一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营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的;
4.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3.使用转让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涂改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购买、伪造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六个月以上,受过处罚的;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十二个月以上的。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除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经营面积;③时间。
二.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受过两次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检测指标与结果。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两项以下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三项或四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五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检测指标与结果。
三.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六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
2.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种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一项情形之一,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三种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七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
2.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人员上岗的。
   
(二)有第一项情形,涉及人数在二十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八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
2.擅自停止使用上述设施设备的;
3.将上述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的;
4.擅自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或者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4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九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止使用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3.擅自拆除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上六种以下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用品数量六种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公共用品数量。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一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后删除了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第十二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的;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六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六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经营面积。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的;
3.未按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二)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种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三种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对拒绝监督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且隐瞒、拒绝提供与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有关资料,或者拒绝现场卫生监测、采样、询问、查阅和复制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且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情形。
四.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五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排十名以上三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排三十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数量。
五.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六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缓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谎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③后果。
76 卫生健康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2021 年 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章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二)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
(三)未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四)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五)未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不合格出厂,经检验合格出厂但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
(六)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六个月的。
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情形之一的;
(二)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中任意二项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二项情形的;
(二)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中任意三项情形以上的。
受过两次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后果。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后果。
77 自然资源(林业)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修正)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 (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6
较轻 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一立方米或幼树不足二十五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二立方米或幼树二十五株以上不足五十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二立方米以上不足四立方米或幼树五十株以上不足一百五十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四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一百五十株 以上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 林木价值九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7
较轻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二立方米或幼树不足五十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 种 滥 伐 株 数 一 倍 的 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一般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二立方米以上不足八立方米或幼树五十株以上不足二百五十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八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五立方米或幼树二百五十株以上不足五百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十五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五百株以上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 种 滥 伐 株 数 三 倍 的 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五 倍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78 民族事务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 真食品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 条例》(2004 年 7 月 22 日修订)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 年7 月22 日修订)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河北省民委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年营业额在5万元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
较重 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县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市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在市域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79 宗教管理(委托)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 三十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河北省宗教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8
情节轻微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危害,无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较轻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危害,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情节较重 多次违反,造成社会危害,无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资令停止活动,撤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情节严重 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资令停止活动,撤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以上均责令改正
80 宗教管理(委托)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 四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北省宗教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10
情节较轻 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未造成社会危害、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不满3千元。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均责令改正
81 宗教管理(委托)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 四十二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河北省宗教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6
情节较重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未发生治安案件或重大伤亡事故。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寺观教堂撤换其主要负责人;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民政、行责令政审批部门责令宗教团体改正和具备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撤换其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发生治安案件或重大伤亡事故。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寺观教堂撤换其主要负责人,吊销寺观教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民政、行政审批部门责令宗教团体改正和具备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撤换其主要负责人,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以上均责令改正
82 宗教管理(委托)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四 十二条第一款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河北省宗教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7
情节轻微 初次举行,无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未造成社会危害。责令停止活动。
情节较轻 初次举行,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造成一定社会危害。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初次举行,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造成较重社会危害;2.再次举行。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教团体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民政、行政审批部门资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再次举行,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造成较重社会危害:2.多次举行。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教团体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民政、行政审批部门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均责令改正
83 宗教管理(委托)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 四十一条 《宗教事务条例》六十九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宗教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2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情节较轻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不满3千元。宗教事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宗教事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宗教事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资令停止活动;宗教事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万元。宗教事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资令停止活动;宗教事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均责令改正
84 宗教管理(委托)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 四十四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需制定,直接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70条第二款执行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宗教管理(委托)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 办法》(2021 年国家宗 教事务局令 第 15 号)第 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无需制定,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73条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86 宗教管理(委托)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 三十六条第三款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宗教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13
情节较轻 初次违反,无违法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所得和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情节较重 违反2次以下,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改正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反3次以上,有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均责令改正
87 交通运输(委托)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 年 国务院令第 752 号)四十 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 管理规定》(2021 年交 通运输部令第 18 号)三 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3.同 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 年国务院令第752 号)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5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严重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责令停业整顿()日

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严重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责令停业整顿()日

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日
88 自然资源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1
一般 非法转让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
较重 非法转让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
严重 非法转让耕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
89 自然资源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 第三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3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破坏种植条件不超过1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消除违法状态,已耕种或者达到复耕条件,无社会影响。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较重的。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严重的;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优质耕地的。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0倍的罚款。
均责令改正
90 自然资源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 条、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743 号第 三次修订)第二十条、第 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 2 倍以上5 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 年4 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后未按照规定恢复原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4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并在限期内已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复垦不符合要求,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复垦,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复垦的。 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均责令改正
91 自然资源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 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5
轻微 初次违法,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5亩,或违法占用其他土地不足10亩,所占用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和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1亩,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消除违法状态,耕地已耕种或者达到复耕条件,无社会影响。 不予处罚。
一般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 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较重
 
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 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严重
 
非法占用耕地,积极配合整改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非法占用耕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 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均责令改正
92 自然资源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同上
93 自然资源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 条、五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6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交还土地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拒不交还土地,情节严重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均责令改正
94 自然资源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 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2
一般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违规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的。 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违规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不能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均责令改正
95 自然资源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9
轻微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恢复土地原状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2亩以下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严重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2亩以上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均责令改正
96 自然资源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7
一般 占地面积2亩以下的。 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占地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 处土地复垦费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占地面积5亩以上的。 处土地复垦费10倍的罚款。
均责令改正
97 自然资源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需制定,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98 自然资源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 条、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743 号第 三次修订)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 倍以上5 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4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并在限期内已改正的。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复垦不符合要求,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复垦,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复垦的。 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99 自然资源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6 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处罚依据: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12 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743 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3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破坏种植条件不超过1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消除违法状态,已耕种或者达到复耕条件,无社会影响。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较重的。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严重的;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优质耕地的。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0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

省级处罚事项已经改为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为《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11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破坏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限期内已改正或者治理的。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 尚未破坏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破坏种植条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破坏优质耕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10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

 
100 自然资源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12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及时改正,及时恢复原状,无社会影响。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可以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均责令改正
101 自然资源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 条,2.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65
一般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严重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均责令改正
102 自然资源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 8 月 27 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18
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情节轻微的。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情节较重的。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经责令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或拒不赔偿损失的,情节严重的。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均责令改正
103 自然资源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修订)第四条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23
一般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改正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均责令改正
104 自然资源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修订)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27
轻微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已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限期恢复后,主动进行恢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恢复后,拒不恢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恢复
105 自然资源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 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 定》(2019 年 7 月 16 日 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2020 年第四 十九条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
106 自然资源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2019 年 3 月 2 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 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 年 7 月 16 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未制定
107 自然资源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 4 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51
一般 初次违法的,且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或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或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且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08 自然资源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 4 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同上
109 自然资源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 4 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同上
110 自然资源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件迁建费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 4 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同上
111 自然资源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未制定
112 原有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2019 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 11 月 1
日)第三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未制定
113 原有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1993 年 11 月 1 日)第三十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未制定
114 原有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1993 年 11 月 1 日)第四十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未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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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应2023版省级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4-01-12  来源:

藁城区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应2023版省级裁量权基准
序号 领域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     处罚依据 裁量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1 生态环境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 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 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 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 的物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修订本)第八十二条第一 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 9 月29 日修正)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基准,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本裁量权标准制定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权规则综合裁量”。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规则
对环境影响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20%
一般 1%-5%
较重 6%-10%
严重 11%-2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
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下的 1%-3%
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下的4%-6%
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的 7%-1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具体类别 10%
登记管理 1%-3%
简化管理 4%-6%
重点管理 7%-10%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
2 生态环境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 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 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 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月修正)第七十四 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 9 月29 日修正)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 193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总百分百乘以二千元
对环境影响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50%
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下的1%-10%
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11%-30%
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占地面积10 平方米以上31%-5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 194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总百分百乘以二千元
对环境影响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5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下 1%-1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上10 平方米以下11%-3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31%-5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
3 生态环境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 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月修正)第八十二 条第二款、九十六条第一 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 9 月29 日修正)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基准,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本裁量权标准制定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权规则综合裁量”。
同处罚事项1
4 生态环境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六十九 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七 条第一款、《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 令[2020]第 1 号)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施工工地未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74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7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7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94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9 月28 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处罚依据:
1.《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 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决定规定,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5 生态环境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2018 年 7 月 27 日)第 二十五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 195
总百分百乘以二千元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序号 195
对环境影响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5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下 1%-1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上10 平方米以下11%-3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31%-5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
6 城乡建设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 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68
一般:违建面积在100平米以内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严重:违建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7 城乡建设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五条 第二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9 月28 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4
较轻: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8 城乡建设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七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9 月28 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28 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5
较轻: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二百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6
较轻: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9 城乡建设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工生条例》(2017年9 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工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7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两千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8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两千元罚款
10 城乡建设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 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九条 第二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9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 城乡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 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90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每处处以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2 城乡建设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 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91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3 城乡建设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 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92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每次处以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每次处以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14 城乡建设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三十二 条 一、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照规定清理积雪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95
较轻 不足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96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15 城乡建设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三十八 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0
较轻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16 城乡建设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9 月29 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月 28 日修正)第四十条
第一款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1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2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3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4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5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一千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6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17 城乡建设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四十一 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7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8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改正的 处以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 城乡建设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10 年住建部令第 4 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68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城乡建设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 定》(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33
较轻 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混入的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34
较轻 混入的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混入的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混入的危险废物0.2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35
较轻 受纳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受纳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处3000元以下罚款
20 城乡建设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43
较轻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15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200元以下罚款
21 城乡建设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 4 月)第五十 五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67
较轻 及时改正,尚未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城乡建设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 4 月)第四十 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4月)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66
较轻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13
较轻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对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15
较轻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对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序号56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序号566)
23 城乡建设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第 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 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 为:(二)擅自停业、歇 业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违法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6
轻微 1日内整改完毕的 不予行政处罚
较轻 1日以上3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7
轻微 1日内整改完毕的 不予行政处罚
较轻 1日以上3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8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较轻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内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内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9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较轻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内的 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内的 处以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4 城乡建设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以树承重;踩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要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2 年修 订)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24、735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200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300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4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25、738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3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350元以上45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4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26、739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27、740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41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36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42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43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八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37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5 城乡建设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 年)第三十三条 移植:《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 年)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绿化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18
较轻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2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2颗以上5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六点五倍以上八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5颗及以上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八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19
较轻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2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2颗以上5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5颗及以上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6 城乡建设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修正本)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03
较轻 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较重 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
严重 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不配合调查,拒不停工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27 城乡建设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 第 714 号)第十六条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
较轻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较重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但验收不合格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
较轻 不合格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不合格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8 城乡建设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国务院 令第 641 号)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43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较重 按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9 城乡建设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号)第十八条第(一)、 (二)、(三)、(四)、 (五)、(六)项,第十 七条第一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1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2
较轻 尚未用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经用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3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4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5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6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7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0 城乡建设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 令第 666 号)第十五条 不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 令第 666 号)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河北省燃气 管理条例》(2020 年 4 月 1 日)第二十条第一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69
较轻 经营时间1个月以内的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1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70
较轻 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的 处3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1 文化市场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 第 295 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根据 2018 年国务 院令第 703 号修订)第七 条、第八条 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2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3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4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5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8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7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8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8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8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9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8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67 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擅自安装和使用 5 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和使用 6 套至 10 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和使用 11 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3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转播、插播禁止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5 万元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68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擅自安装和使用 5 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和使用 6 套至 10 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和使用 11 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转播、插播禁止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 5000 元罚款
四、《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五、《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六、《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七、《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八、《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九、《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文化市场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 (2020 年国务院令第 732 号)第三十五条、《出 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 年)第三十一条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 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20 年国务院令第 732 号)第十条第一款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46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47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48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49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50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51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52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33 文化市场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 年第四 次修订)第十三条、非演 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 办演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9 号修订)第十九条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 年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5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6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7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2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34 文化市场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 年文 化和旅游部令第 9 号修 订)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4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35 文化市场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2022 年 3 月 29 日 第四次修订)第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 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 年 3月 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 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
1 年内发生 1 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2 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3 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或者营业时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
一次接纳 2 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 警告,可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 2 次接纳 2 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 警告,可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0 日
一次接纳 3 名(含)以上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或 1 年内 3 次接纳2 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
经营非网络游戏 2 款(含)以下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经营非网络游戏 2-5 款(含)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非网络游戏 5-10 款(含)的 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非网络游戏 10 款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
1 年内首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 2 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 年内 2 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但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或者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违反政府禁令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8
1 年内发生 1 次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2 次的 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3 次的 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6 文化市场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2017 年修 正) 二、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 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2017 年 修正)第五十一条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
出租、质押给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5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5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6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 5000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7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2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元(含)以上不足 5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到 3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含)以上。 吊销许可证书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8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2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元(含)以上不足 5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到 3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含)以上。 吊销许可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37 文化市场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2016 年修正)第 九条第一款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 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2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10 号修订)《娱乐场所管理 条例》(2016 年修正) 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0
首次发现 处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年内发现 2 次的 处 7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年内发现 3 次(含)以上的 处 9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1
首次发现 处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年内发现 2 次的 处 7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年内发现 3 次(含)以上的 处 9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7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0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6 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38 文化市场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 年)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77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15 万元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5 万元(含)以上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78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15 万元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5 万元(含)以上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79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15 万元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5 万元(含)以上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39 农业农村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 年)第 六条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 年)第二十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 年)第二十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制定)
40 农业农村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订)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6
较轻 未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动物疫情发生等危害后果,场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1 农业农村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手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 年修正)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 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序号6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七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
二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序号7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或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七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2 农业农村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农药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序号9
较轻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 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43 农业农村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4 安全生产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注:处罚事项未包含(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两项内容。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8
较轻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下(含 100 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 30 人及以下(含 30 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 30 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9
一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3人及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0
一般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应培训人数不足 10%的,或者总人数不足 10 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应培训人数的 10%以上不足30%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应培训人数的 30%以上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1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内容不全面、有遗漏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内容不准确,与现实不符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4
轻微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15
一般
有 1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2至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 5 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2021 年修改)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2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不 足 20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3
一般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8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既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又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46 安全生产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改)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4
一般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8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既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又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47 安全生产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改)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5
一般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6
一般
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的罚款
严重
前述两种情形均违反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48 安全生产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改)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7
较轻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 年修正)第十九 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十六条第(二)项;第二 十条第三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
一般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4
较轻 微小企业未查找作业岗 位危险因素的 处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微小企业未消除作业岗 位危险因素的 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1
较轻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 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 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者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或1 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4或者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2 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1
较轻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 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 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者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或1 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4或者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2 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2021 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8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2021 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4
一般
未履行 1 项法定职责的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履行 2 项法定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履行 3 项及以上法定 职责的 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安全生产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四 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
一般 缺少 1 项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的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缺少 2 项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 缺少 3 项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的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
一般 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上报季度或年度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 未上报季度和年度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
较重
发现 1 处重大事故隐患未 制订治理方案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现 2 处以上重大事故隐 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 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4
较重
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5
一般
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 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 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6
一般
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 经营的 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安全生产 对生产方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0
一般
有 1 处未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2至4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 5 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1
一般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5 项中有 1 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5 项中有2至3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5 项中有4 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2
一般
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 护、保养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 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3
轻微
初次违法;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一般
未为不足 5 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为5至9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为 10 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4
一般
发现 1 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发现 2 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现 3 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5
一般
使用 1 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 1 种工艺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使用 2 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 种工艺的处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使用 3 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 3 种以上工艺的处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安全生产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国家 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9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在 1 万元以下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并依法 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般 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证
较重 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的, 或造成伤害后果的 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6 安全生产 对烟花爆竹零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 施办法》(2013 年国家 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7
较轻
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以下, 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处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以上 6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处2000 元以上4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超过规定期限 60 日以上, 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处4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8
较轻
超过规定数量 20%以下的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过规定数量 20%以上 50%以下的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超过规定数量 50%以上的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57 安全生产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年修改)第 二十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1
严重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 5000 元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2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 5000 元以下的 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 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5
较轻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 爆竹,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般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 爆竹,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58 交通运输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7(1)
1、轻微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轻微 利用小桥、短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利用中桥、中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利用大桥、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利用特大桥、特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7(2)
1、轻微 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5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利用跨越省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利用跨越国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轻微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含)以下的处1万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以上10延米(含)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延米以上30延米(含)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0延米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
轻微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5万元以下上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
轻微 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9 交通运输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修正)第 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
轻微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的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较重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
轻微 损害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损害长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损害长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
1、
轻微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轻微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0 交通运输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修正)第 七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 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
轻微 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 处2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公路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高速公路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
轻微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处2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1 交通运输 对在公路用地范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2017 年修正)第 七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
轻微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含)以下的 处1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2 交通运输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 11 月 4 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遮挡公路标志或
者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
十三条第二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
轻微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5万元以下上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
轻微 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3 交通运输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
2、一般 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较重 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严重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64 劳动监察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2012 年修改)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2012 年修改)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修正本)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28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低于一万的按一万元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能超过五万元。
(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三万元以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29
(一)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20%以上3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3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65 劳动监察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三款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 就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 收取押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1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2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3
(一)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一千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6 劳动监察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年修正)第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 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修正)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二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16
(一)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按照每人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每人八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一千元标准处以罚款。
67 劳动监察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二条 录用登记材料:第四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10 月1 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的罚款。 省级暂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细化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10 月1 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乡镇无此项处罚事项,应当移交劳动监察,按照“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执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10 月1 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10 月1 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的罚款。
68 劳动监察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修改)第 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 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23
(一)违法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100元的罚款;
(二)违法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69 劳动监察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423 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序号32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0 供销社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22 年) 无规定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 收利用管理条例》第 三 十二条 此项已在《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22 年修订)中删去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
71 水利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016 年修正)第四十 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 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17 年修订)第二条 第二款、 《河北省地下水 管理条例》(2018 年修 订)第二十条《河北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6 年修 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 办法》(2018 年施行) 第六条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 规定条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17 年修订)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河北省取 水许可管理办法》(2018 年施行)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1
轻微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优先选用水量裁定),裁量基准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优先选用水量裁定),裁量基准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两千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两百立方米以下(优先选用水量裁定),裁量基准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两千立方米以上,或日取地下水两百立方米以上(优先选用水量裁定) ,裁量基准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2
轻微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下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大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优先选用水量裁定)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3
轻微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72 水利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018 年 3 月 19 日)第 二十三条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 年修订)第十五条。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42
轻微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43
轻微
在堤顶、坝顶、闸桥上雨后 泥泞行车的 给予警告,处罚款五十 元以上三百元以下
较轻
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的 给予警告,处罚款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较重
 
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的 给予警告,处罚款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严重
 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的 给予警告,处罚款五百元
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对工程安全影响严重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3 水利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本条处罚事划分太笼统,项需和水利部门的处罚事项对比)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016 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7 月 2 日 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年 国务院令第 698 号)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 《河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办法》(2017 年 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项 围湖造地,《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部分序号31
轻微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五、六款《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部分序号37
轻微 阻碍行洪的物体小于五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一万元罚款
较轻 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五万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部分序号41
轻微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免于行政处罚
较轻 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部分序号46、47
1.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二倍的罚款
较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三倍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四倍罚款
2.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开采砂石价值的一倍罚款
较重 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处开采砂石价值的二倍罚款
严重 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开采砂石价值的三倍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款《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部分序号50
较轻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不足2立方米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同类木材售价2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20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较重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同类木材售价3倍处以罚款
严重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同类木材售价4倍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部分序号38
轻微 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处一万元罚款
较轻 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五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 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74 卫生健康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 十八条 非医师行医:《中华人民 共和国医师法》(2022 年 3 月 1 日施行)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款 一、擅自开办医疗机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二、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一、《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一节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1.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2.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3.造成患者十级至六级伤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九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的罚款:
1.有第二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2.执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3.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4.使用失效、过期等劣药的;
5.造成患者五级至三级伤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十四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三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2.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3.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使用假药的;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6.受过一次处罚仍擅自执业的;
7.造成患者二级、一级伤残或者死亡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且执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按照前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裁量。
非医师行医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十条规定。
▲裁量因素:①时间;②违法所得;③后果。
▲适用说明: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除如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应当按一万元的倍数计算罚款数额。
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二节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或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三)经两次处罚仍不改正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执业时间;②违法所得;③后果。
▲适用说明: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除如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应当按一万元的倍数计算罚款数额。
75 卫生健康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2019 年国务院令 714 号)《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 年修正)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除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 17 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一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一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十天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十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十天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十天以上两个月以下的。
(四)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游泳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一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营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的;
4.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3.使用转让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涂改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购买、伪造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六个月以上,受过处罚的;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十二个月以上的。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除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经营面积;③时间。
二.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受过两次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检测指标与结果。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两项以下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三项或四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五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检测指标与结果。
三.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六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
2.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种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一项情形之一,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三种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七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
2.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人员上岗的。
   
(二)有第一项情形,涉及人数在二十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八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
2.擅自停止使用上述设施设备的;
3.将上述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的;
4.擅自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或者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4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九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止使用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3.擅自拆除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上六种以下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用品数量六种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公共用品数量。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一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后删除了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第十二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的;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六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六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经营面积。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的;
3.未按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二)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种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三种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对拒绝监督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且隐瞒、拒绝提供与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有关资料,或者拒绝现场卫生监测、采样、询问、查阅和复制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且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情形。
四.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五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排十名以上三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排三十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数量。
五.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六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缓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谎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③后果。
76 卫生健康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2021 年 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章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二)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
(三)未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四)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五)未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不合格出厂,经检验合格出厂但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
(六)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六个月的。
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情形之一的;
(二)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中任意二项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二项情形的;
(二)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中任意三项情形以上的。
受过两次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后果。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后果。
77 自然资源(林业)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修正)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 (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6
较轻 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一立方米或幼树不足二十五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二立方米或幼树二十五株以上不足五十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二立方米以上不足四立方米或幼树五十株以上不足一百五十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四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一百五十株 以上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 林木价值九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7
较轻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二立方米或幼树不足五十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 种 滥 伐 株 数 一 倍 的 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一般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二立方米以上不足八立方米或幼树五十株以上不足二百五十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八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五立方米或幼树二百五十株以上不足五百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十五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五百株以上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 种 滥 伐 株 数 三 倍 的 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五 倍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78 民族事务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 真食品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 条例》(2004 年 7 月 22 日修订)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 年7 月22 日修订)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河北省民委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年营业额在5万元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
较重 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县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市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在市域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79 宗教管理(委托)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 三十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河北省宗教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8
情节轻微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危害,无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较轻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危害,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情节较重 多次违反,造成社会危害,无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资令停止活动,撤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情节严重 多次违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资令停止活动,撤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以上均责令改正
80 宗教管理(委托)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 四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北省宗教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10
情节较轻 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未造成社会危害、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不满3千元。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均责令改正
81 宗教管理(委托)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 四十二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河北省宗教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6
情节较重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未发生治安案件或重大伤亡事故。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寺观教堂撤换其主要负责人;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民政、行责令政审批部门责令宗教团体改正和具备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撤换其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发生治安案件或重大伤亡事故。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寺观教堂撤换其主要负责人,吊销寺观教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民政、行政审批部门责令宗教团体改正和具备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撤换其主要负责人,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以上均责令改正
82 宗教管理(委托)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四 十二条第一款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河北省宗教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7
情节轻微 初次举行,无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未造成社会危害。责令停止活动。
情节较轻 初次举行,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造成一定社会危害。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初次举行,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造成较重社会危害;2.再次举行。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教团体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民政、行政审批部门资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再次举行,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造成较重社会危害:2.多次举行。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教团体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民政、行政审批部门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均责令改正
83 宗教管理(委托)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 四十一条 《宗教事务条例》六十九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宗教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2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情节较轻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不满3千元。宗教事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宗教事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宗教事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资令停止活动;宗教事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万元。宗教事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资令停止活动;宗教事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均责令改正
84 宗教管理(委托)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 四十四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需制定,直接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70条第二款执行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宗教管理(委托)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 办法》(2021 年国家宗 教事务局令 第 15 号)第 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无需制定,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73条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86 宗教管理(委托)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 三十六条第三款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宗教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13
情节较轻 初次违反,无违法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所得和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情节较重 违反2次以下,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改正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反3次以上,有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均责令改正
87 交通运输(委托)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 年 国务院令第 752 号)四十 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 管理规定》(2021 年交 通运输部令第 18 号)三 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3.同 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 年国务院令第752 号)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5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严重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责令停业整顿()日

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严重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责令停业整顿()日

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日
88 自然资源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1
一般 非法转让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
较重 非法转让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
严重 非法转让耕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
89 自然资源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 第三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3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破坏种植条件不超过1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消除违法状态,已耕种或者达到复耕条件,无社会影响。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较重的。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严重的;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优质耕地的。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0倍的罚款。
均责令改正
90 自然资源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 条、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743 号第 三次修订)第二十条、第 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 2 倍以上5 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 年4 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后未按照规定恢复原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4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并在限期内已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复垦不符合要求,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复垦,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复垦的。 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均责令改正
91 自然资源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 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5
轻微 初次违法,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5亩,或违法占用其他土地不足10亩,所占用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和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1亩,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消除违法状态,耕地已耕种或者达到复耕条件,无社会影响。 不予处罚。
一般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 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较重
 
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 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严重
 
非法占用耕地,积极配合整改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非法占用耕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 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均责令改正
92 自然资源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同上
93 自然资源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 条、五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6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交还土地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拒不交还土地,情节严重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均责令改正
94 自然资源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 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2
一般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违规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的。 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违规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不能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均责令改正
95 自然资源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9
轻微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恢复土地原状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2亩以下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严重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2亩以上的。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均责令改正
96 自然资源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7
一般 占地面积2亩以下的。 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占地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 处土地复垦费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占地面积5亩以上的。 处土地复垦费10倍的罚款。
均责令改正
97 自然资源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需制定,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98 自然资源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 条、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2021 年 7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743 号第 三次修订)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 倍以上5 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4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并在限期内已改正的。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复垦不符合要求,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复垦,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复垦的。 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99 自然资源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6 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处罚依据: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12 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743 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3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破坏种植条件不超过1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消除违法状态,已耕种或者达到复耕条件,无社会影响。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较重的。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严重的;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优质耕地的。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0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

省级处罚事项已经改为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为《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11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破坏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在限期内已改正或者治理的。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 尚未破坏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破坏种植条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破坏优质耕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10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

 
100 自然资源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12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及时改正,及时恢复原状,无社会影响。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可以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均责令改正
101 自然资源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 条,2.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65
一般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严重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均责令改正
102 自然资源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 8 月 27 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18
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情节轻微的。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情节较重的。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经责令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或拒不赔偿损失的,情节严重的。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均责令改正
103 自然资源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修订)第四条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23
一般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改正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均责令改正
104 自然资源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29 日修订)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27
轻微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已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限期恢复后,主动进行恢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恢复后,拒不恢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恢复
105 自然资源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 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 定》(2019 年 7 月 16 日 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2020 年第四 十九条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
106 自然资源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2019 年 3 月 2 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 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 年 7 月 16 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未制定
107 自然资源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 4 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8.29》序号51
一般 初次违法的,且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或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或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且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08 自然资源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 4 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同上
109 自然资源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 4 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同上
110 自然资源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件迁建费用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 4 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同上
111 自然资源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未制定
112 原有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2019 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 11 月 1
日)第三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未制定
113 原有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1993 年 11 月 1 日)第三十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未制定
114 原有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综合执法队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1993 年 11 月 1 日)第四十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未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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