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藁城区民政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出台我区《藁城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请各单位贯彻落实。
2021年7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
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临时救助工作,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2018〕95号)、《石家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民政〔2018〕122号)及《石家庄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评估认定办法》(石民政〔2020〕5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范围
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规定执行。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对象类别及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予紧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标准:①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建档立卡户、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要及时进行救助,救助标准视困难持续时间决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区现行城镇低保标准的12个月(2021年标准:12*766元/月=9192元)。
②其他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由所在乡镇负责入户核查实际损失、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视困难持续时间提出救助意见,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区现行城镇低保标准的12个月。
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下由乡镇审批后报区民政局备案,高于3000元由乡镇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支出类救助对象主要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因支出较大应予救助的家庭。
救助标准: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额度,原则上不高于个人实际支出费用。临时救助金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我区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要临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以月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其中:
1. 医疗类:家庭成员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支出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的家庭。①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建档立卡户、低保边缘家庭视医疗费用支出后基本生活困难持续时间给予救助。②除上述家庭外自付合规医药费在2万元以下且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一般家庭,由所在乡镇入户核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基本情况给予救助审批,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③自付合规医药费在2万元以上且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一般家庭,由所在乡镇负责入户核查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基本情况,视基本生活困难持续时间提出救助意见。
④原则上一般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地规定,救助金额不得超出申请家庭的实际合规医疗费支出金额(以相关票据凭证为准)。
2、教育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低保边缘家庭,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由所在乡镇提出救助意见,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区现行城镇低保标准的12个月。对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资助过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救助。
(三)应救助的重大特殊困难个人(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对象不予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收入的;
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救助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到所在乡镇(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
2.程序审核:①急难型救助对象采用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形式予以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省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依次登记救助对象、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并在村级公示救助信息,临时救助金要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放。为确保救助精准度,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实施救助的方式,实行分阶段救助的,紧急情况下除第一次救助可发放现金外,后续救助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
②支出型救助对象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工作环节。对申请对象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省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环节,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乡镇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调查等工作,并提出拟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公示2天后报送区级民政局。
3. 区级民政局审批:自收到审核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完成救助金发放工作。
4. 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下由乡镇审批后报区民政局备案,高于3000元由乡镇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
五、制度建设
1.建立需求导向机制。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建立临时救助与低保、特困、救助基金衔接机制,鼓励和引导多层次救助形式,做到有序衔接,接续救助。
2.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各乡镇(区)要建立主动发现和定期排查机制,做好先期救助;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利用熟悉情况的优势,对需要救助人员及时上报。
3.建立公示公告机制。救助实施情况要做到村公示镇公告,定期向社会公开救助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工作延误和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附件:申报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明细
2021年7月26日
申报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明细
一、临时救助对象划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
因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1.因医疗致困的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类救助家庭: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建档立卡户和低保边缘家庭,下文简称一类救助家庭。
二类救助家庭:一般家庭(除一类救助家庭外),下文简称二类救助家庭。
2.因教育致困的支出型救助对象。
仅限于一类救助家庭。
二、需上报资料明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后置审批时,申请对象要补齐以下材料:
1.个人急难型临时救助书面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急难型事件的图片和证明材料
4.藁城区临时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医疗致困支出型救助对象需提供资料。
(1)一类救助家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区)递交临时救助申请书、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票据凭证。
乡镇(区)对申请人(家庭)开展核查,包括组织村(居)委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填写评议书),符合条件进行公示(公示书、公示照片),并填写藁城区临时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报区民政局审查备案。
(2)二类救助家庭:
申请人向户ロ所在地的乡镇(区)递交临时救助申请书、户ロ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家庭收入证明、银行卡复印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票据凭证。
乡镇(区)对申请人(家庭)开展核查,包括入户核查(填写入户核查书)、组织村(居)委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填写评议书),符合条件进行公示(公示书、公示照片),并填写藁城区临时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报区民政局审查备案。
2.因教育致困支出型救助对象需提供资料。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区)递交临时救助申请书、户ロ本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子女教育支出费用凭证(学费、住宿费及学杂费)。
乡镇(区)对申请人(家庭)开展核查,包括组织村(居)委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填写评议书),符合条件进行公示(公示书、公示照片),并填写藁城区临时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报区民政局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