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切实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作用,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批产处置复原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决定建立我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与法院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部门联动”的一体化处置模式,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费
用保障等工作,助力营造我区一流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机构
建立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法院院长担任总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区法院副院长担任副总召集人,区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区府院联动机制相关工作。区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法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副职兼任。
三、工作机制
(一)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有关重大事项。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根据议题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处置具体问题。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对研究事项达成共识的,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台账,明确监测、评估重点内容,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及时汇总破产相关政策、重大案件进展及府院联动工作经验。
(三)重点案件专班机制。对区属国有企业破产处置,和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由区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协调配合,专项推进解决。
四、主要任务
(一)积极引导困境企业寻求破产保护。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相关部门、单位对破产处置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对破产制度知晓面,引导困境企业及时寻求破产保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完善企业破产工作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风险事件或突发情况的破产案件,法院受理前应形成专题报告,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制定工作预案,必要时可报请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提出意见。(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积极适用预重整、重整、和解程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及时引导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推进“执转破”工作,探索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破产法官提前介入识别破产原因,提高案件移送效率和质量;执行法官带案跟进破产程序,实现执行案件查询、财产查控、执行强制措施等信息共享,提升“执转破”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区法院)
(四)强化破产企业职工民生权益保障。协调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欠缴社会保险补缴、职工工资拖欠、职工再就业等问题。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区法院指导管理人妥善研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引导劳动者依法依规理性维权,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法院、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医疗保障局)
(五)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各有关单位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支持配合管理人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涉及刑事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区法院应当及时与案件侦查、检察机关沟通,加快刑事案件的办理;协商解除本区不属于刑事案件处理范围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口协调解除外地办案单位不属于刑事案件处理范围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指导管理人做好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和处分事务。(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市公安局藁城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
(六)协调处置房地产企业破产事宜。采用政府相关部门与专业中介机构组成工作专班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模式处置相关具体事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协调企业所涉项目续建、权证办理、用地规划、联合验收、房屋交付等问题。协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问题;协调地上房屋征收条件、程序、补偿标准问题;协调破产企业权属瑕疵、违法建筑处置问题。(责任单位:区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区税务局)
(七)妥善做好破产企业产权处置。加强部门沟通,对涉破产企业权属不清的土地,及时确权;划拨土地处置的,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对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经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允许分割转让。切实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责任单位:区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税务局)
(八)依法解决破产企业涉税问题。落实国家针对破产企业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依法调整破产企业征收管理,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解决破产程序中发票领用、税务注销、欠缴税款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纳税信用修复等问题。协调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应纳税额计算,简化破产企业减免税程序。(责任单位:区法院、区税务局)
(九)便利破产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协调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及重整企业产权过户问题。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营业执照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手续;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依申请及时予以税务注销,破产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协调落实破产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登记政策。(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
(十)强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破产企业工作。便利管理人账户开立和展期,金融机构配合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责任单位:区法院、区金融办)
(十一)解决企业重整融资难题。积极协调各部门,将重整投资招募、破产财产处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参与破产重整。(责任单位:区法院、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政府相关部门)
(十二)强化公共服务保障。破产企业进入程序后,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应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结欠的水、电、燃气费,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水、电、燃气费,属于破产费用,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政府相关部门)
(十三)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建立打击逃废债协调机制,法院依法审查破产申请,杜绝“假破产、真逃债”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现破产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因逃废债涉嫌犯罪且与破产案件审理有牵连的,应当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驳回破产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对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及时立案,加快侦查办案速度。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采用虚假诉讼等手段恶意逃债、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责任单位:区法院、市公安局藁城分局、区检察院)
(十四)加大维稳工作力度。信访部门积极协调上级信访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上下沟通和信访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对可能发生大量群众聚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案件,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破产企业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风险评估、稳定预案和舆情跟踪工作。(责任单位:区法院、市公安局藁城分局、区信访局)
(十五)妥善保管破产企业档案。法院监督指导管理人做好涉及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结合实际或按其隶属关系,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馆要做好同级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接收工作,并妥善保管。探索解决非国有破产企业的档案保管问题。(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档案馆)
(十六)完善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经费,解决无产可破案件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完善破产援助基金使用决策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廉洁。(责任单位:区法院、区财政局)
(十七)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十八)注重破产管理人培育和监督。建立区级管理人行业协会,加强规范管理,实现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对破产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履职监督,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个案评价并建立履职资料库。(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有效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以问题为导向,主动履职、协同联动,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合力优化破产处置工作外部环境。
(二)紧盯职责任务,主动担当作为。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典型问题出台政策指导意见或操作指引等指导性文件,有效处理破产处置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加强监督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不断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上级反馈、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有效整改,确保各项任务举措落实到位。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