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石家庄市藁城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移交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7日
石家庄市藁城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管理移交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责任,规范验收、移交行为,确保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如期保质交付使用,保障居住服务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石家庄市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20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9〕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藁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验收、移交。
第三条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的具体内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及各相关部门批准设计方案中确定的公建设施等确定。本意见所指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公益性社区商业和市政公用设施等。
教育设施具体为: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及附属设施等;
医疗卫生设施具体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文化设施具体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
体育设施具体为:居民运动场馆、体育活动场地等;
养老设施具体为:养老院、托老所等;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具体为:派出所、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党群服务用房)、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等;
公益性社区商业具体为:便民菜市场;
市政公用设施具体为:变电站、环网柜、配电室(箱)、供电线路、垃圾转运站、热力站(含二次管网)、燃气调压站(柜)、邮政服务网点、信报箱、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及其附属的通信设施、生活加压水泵房、公厕、社区回收站、中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消防水泵房等。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规划条件和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按照相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或审批,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审批文件反馈方案审定机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应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协议,协议要明确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交付标准、移交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应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后,持该项目相关文件到住建部门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登记确认。住建部门将登记确认材料作为后期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的依据。登记确认内容包含配套设施明细、建设规模及位置、交付期限和交付标准、移交承诺等内容,并明确配套设施的开发时序。
第七条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原则上要与居住区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建设等手续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销售或出租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按照相关部门批准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医疗、养老、教育、体育、行政和社区服务、公益性便民菜市场等公建配套设施需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城管综合执法、邮政、供电、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在设计、施工及综合验收等环节,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依法监督管理。供水、燃气、供热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设计、施工及综合验收环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公示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有关内容。居民小区供电设施要按照一户一表的标准进行建设,移交后由共点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住建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意见后,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定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应分别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分期实施且按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工程,可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对电缆排管、沟道等隐蔽工程进行中间环节验收。
第四章 项目移交对象及程序
第九条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下列部门进行资产移交(供水配套设施除外);资产移交后,由接收部门对所接收的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向区政府职能部门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
1.教育设施移交区教育局;
2.医疗卫生设施移交区卫生健康局;
3.文化、体育设施移交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4.养老设施移交区民政局;
5.居委会、社区服务用房(党群服务用房)移交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进行管理;
6.垃圾转运站、公厕移交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二)向其它单位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
1.供水配套设施(居民生活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与供水公司签订设施维护委托协议,并根据协议确定的范围明确维护维修责任,交接相关设备设施,接收单位进行管理使用。
2.变电站、环网柜、配电室(箱)及小区供电线路等向供电公司移交。
3.热力站及小区二次管网等由供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管理移交,并予以监督落实。
4.燃气调压站(柜)及小区管网等向供气企业移交,燃气主管部门予以监督落实。
5.邮政服务网点、居民信报箱向邮政公司移交使用权,其管理权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移交。
6.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及其附属的通信设施在验收备案后,由工信部门负责组织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通讯公司管理移交。在移交过程中,要落实光纤到户的国家标准,实现运营商共建共享,确保用户有自主选择运营商的权利。
7.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屋顶、电梯、消防设备、道路、绿化、中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移交。
8.公益性便民菜市场向发改(商务)部门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由发改(商务)部门负责。
9.未纳入移交内容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由区政府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监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0.小区配电室(箱)及小区内所有低压线路、居民户表全部移交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将抄表到户,不允许小区物业或开发商转供电。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述移交内容的相关规定,在公建配套设施竣工备案手续完结30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移交申请和移交材料(按照接收单位的相关要求执行)。接收单位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待整改达标后,再办理移交手续。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协助办理配套设施的权属登记手续,并将移交项目材料目录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区住建局登记。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维护。未经依法批准,不得闲置,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规划、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移交后由接收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养护、管理。在质量保修期内,执行工程质量保证书中约定的内容;超过质量保修期后,由接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房屋质量安全、设施维护,不得破坏。因新建小区住宅分期交付使用,但整个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尚未建成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建设过渡性使用的相应设施。
第十二条 规划、综合执法、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调整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规模、位置,项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导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整改,达到移交标准后方可移交。
第十三条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公建配套设施或移交面积不足等行为整改不力或逾期不移交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区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各相关部门对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接收单位无故不接收或接收后不行使管理职责的,由区住建局督促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接收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区政府成立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水利局、教育局、卫健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工信局、街道办、供电公司、邮政公司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并对移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主管副职担任,负责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资产移交的指导和协调调度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实施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执行本意见。
第十六条 本意见实施前,尚未办理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手续的居民住宅项目可作为遗留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移交。
第十七条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乡镇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管理,按照《藁城区解决居民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遗留问题实施方案(试行)》(藁政文〔2019〕21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