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6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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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施意见所指丧葬补助金是对参加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后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丧葬补助金由区级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区社保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城居保科”)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领取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领取对象是指参加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第六条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当月我辖区六个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后丧葬补助金标准随基础养老金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丧葬补助金:

(一)已经领取了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

(二)服刑期间死亡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领资料及要求

第八条 申领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丧葬补助金申领(填写《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二)已死亡领取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注销的只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火化证明或医院出具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失踪人员宣告死亡,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死亡领取待遇人员的指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若该银行账户已经注销的,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五)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领取待遇时,应在人员死亡后的10日内到其所在的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并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因个人延迟申报丧葬补助金导致多领养老金的,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退回多领部分后方可领取丧葬补助金,或在丧葬补助金中扣回多领取的养老金。

第四章  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丧葬补助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一)申领。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死亡人员待遇领取地所在的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申领。

(二)初审。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申领资格及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村委会(社区)公章后,连同申领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至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三)复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领资料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领资料于每月15日前一并报区社保中心城居保科。

(四)发放。区社保中心城居保科对申领资料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根据申领表将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发放至死亡领取待遇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中。

(五)存档。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个人申领表予以备份存档,区社保中心城居保科将个人申领表、证明材料(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死亡领取待遇人员和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予以存档。

第十一条 丧葬补助金只能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领取待遇人员的指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中,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和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重复领取,一经发现,将追回多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每月要对丧葬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各经办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执行丧葬补助金制度。

第十五条 丧葬补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丧葬补助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石人社规〔2019〕3号)有关规定,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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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施意见所指丧葬补助金是对参加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后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丧葬补助金由区级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区社保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城居保科”)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领取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领取对象是指参加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第六条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当月我辖区六个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后丧葬补助金标准随基础养老金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丧葬补助金:

(一)已经领取了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

(二)服刑期间死亡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领资料及要求

第八条 申领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丧葬补助金申领(填写《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二)已死亡领取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注销的只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火化证明或医院出具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失踪人员宣告死亡,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死亡领取待遇人员的指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若该银行账户已经注销的,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五)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领取待遇时,应在人员死亡后的10日内到其所在的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并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因个人延迟申报丧葬补助金导致多领养老金的,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退回多领部分后方可领取丧葬补助金,或在丧葬补助金中扣回多领取的养老金。

第四章  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丧葬补助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一)申领。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死亡人员待遇领取地所在的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申领。

(二)初审。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申领资格及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村委会(社区)公章后,连同申领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至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三)复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领资料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领资料于每月15日前一并报区社保中心城居保科。

(四)发放。区社保中心城居保科对申领资料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根据申领表将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发放至死亡领取待遇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中。

(五)存档。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个人申领表予以备份存档,区社保中心城居保科将个人申领表、证明材料(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死亡领取待遇人员和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予以存档。

第十一条 丧葬补助金只能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领取待遇人员的指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中,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和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重复领取,一经发现,将追回多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每月要对丧葬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各经办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执行丧葬补助金制度。

第十五条 丧葬补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丧葬补助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石人社规〔2019〕3号)有关规定,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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