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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藁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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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藁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8月1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藁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藁政办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藁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五、善后处理
六、应急保障
七、有关方案与预案的制定
八、附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全区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不足10个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全市有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6)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全区内发生。
(2)三类动物疫病在全区内呈暴发流行。
(3)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畜牧工作总站可以结合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区政府批准,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藁城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畜牧工作总站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急响应的建议,必要时实施指挥部成员单位集中办公。
1.区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畜牧工作总站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动物疫情,或需要由区政府直接指挥、处理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畜牧工作总站、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
区畜牧工作总站: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区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区发改局:负责提出安排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建议,做好应急物资的协调调度;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畜牧等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区畜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北京、天津等市的畜禽及其产品正常供应。
区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社会秩序,配合区畜牧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项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区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交通局:依法及时调配应急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公路运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区政府封锁令的规定,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加强流通过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监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依法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组织开展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时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其他区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区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在区畜牧工作总站,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区畜牧工作总站主要负责人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三)应急处理专家组
畜牧工作总站负责设置区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区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应急处理机构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二)预警。区畜牧部门应根据动物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
(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区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部门;区政府。
(2)责任报告人。执行公务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须立即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区畜牧部门。区畜牧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区政府;区畜牧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卫生健康部门。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形式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逐级送石家庄市、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
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疫情等级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区畜牧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石家庄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及重大动物疫情(Ⅱ级)、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及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在国家和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前期应急处理工作。超出区政府处理能力的,向市请求支援。
2.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区畜牧部门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疫情,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疫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乡镇政府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令由区政府决定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本行政辖区内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畜牧、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区有关部门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区畜牧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一般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畜牧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石家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或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诊断。对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5)村委会、居委会应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非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加强对参与检验检疫工作执法人员岗前防疫以卫生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五)信息发布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在规定期限内,未出现新的病例,并彻底消毒后,经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和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对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畜牧部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畜牧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报送区政府,并逐级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
(二)奖励
区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三)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
因扑灭或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物资、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区指挥部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
(五)抚恤与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六)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
(七)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六、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组织区畜牧、卫生健康、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区工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按无电线管制命令,做好无线电管制相关工作。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应建立由区畜牧、卫生健康、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各乡镇政府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辖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畜牧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4.区公安部门应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区畜牧部门应按计划和区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应急用交通运输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并做好维护和更新。
6.经费保障
区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区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在保证防疫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畜牧部门应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该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四)培训与演习
区畜牧部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培训内容: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区畜牧部门应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七、有关方案和预案的制定
区畜牧部门应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乡镇政府也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有关说明。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区畜牧部门应根据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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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藁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8月1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藁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藁政办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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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五、善后处理
六、应急保障
七、有关方案与预案的制定
八、附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全区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不足10个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全市有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6)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全区内发生。
(2)三类动物疫病在全区内呈暴发流行。
(3)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畜牧工作总站可以结合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区政府批准,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藁城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畜牧工作总站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急响应的建议,必要时实施指挥部成员单位集中办公。
1.区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畜牧工作总站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动物疫情,或需要由区政府直接指挥、处理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畜牧工作总站、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
区畜牧工作总站: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区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区发改局:负责提出安排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建议,做好应急物资的协调调度;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畜牧等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区畜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北京、天津等市的畜禽及其产品正常供应。
区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社会秩序,配合区畜牧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项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区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交通局:依法及时调配应急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公路运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区政府封锁令的规定,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加强流通过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监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依法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组织开展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时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其他区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区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在区畜牧工作总站,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区畜牧工作总站主要负责人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三)应急处理专家组
畜牧工作总站负责设置区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区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应急处理机构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二)预警。区畜牧部门应根据动物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
(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区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部门;区政府。
(2)责任报告人。执行公务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须立即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区畜牧部门。区畜牧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区政府;区畜牧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卫生健康部门。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形式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逐级送石家庄市、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
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疫情等级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区畜牧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石家庄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及重大动物疫情(Ⅱ级)、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及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在国家和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前期应急处理工作。超出区政府处理能力的,向市请求支援。
2.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区畜牧部门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疫情,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疫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乡镇政府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令由区政府决定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本行政辖区内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畜牧、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区有关部门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区畜牧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一般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畜牧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石家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或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诊断。对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5)村委会、居委会应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非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加强对参与检验检疫工作执法人员岗前防疫以卫生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五)信息发布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在规定期限内,未出现新的病例,并彻底消毒后,经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和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对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畜牧部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畜牧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报送区政府,并逐级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
(二)奖励
区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三)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
因扑灭或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物资、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区指挥部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
(五)抚恤与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六)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
(七)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六、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组织区畜牧、卫生健康、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区工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按无电线管制命令,做好无线电管制相关工作。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应建立由区畜牧、卫生健康、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各乡镇政府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辖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畜牧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4.区公安部门应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区畜牧部门应按计划和区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应急用交通运输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并做好维护和更新。
6.经费保障
区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区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在保证防疫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畜牧部门应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该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四)培训与演习
区畜牧部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培训内容: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区畜牧部门应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七、有关方案和预案的制定
区畜牧部门应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乡镇政府也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有关说明。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区畜牧部门应根据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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