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藁城区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藁城区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加快
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现场会议精神,为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强“亩产论英雄”的集约节约发展意识,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规模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效益集显,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区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用地3亩(含)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营业务为电力、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公益性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评价指标:(1)亩均税收;(2)亩均工业增加值;(3)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4)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5)单位排放税收;(6)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7)全员劳动生产率。
2.实际用地3亩(含)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评价指标:(1)亩均税收;(2)单位电耗税收。
(三)计算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上企业:(1)亩均税收占35%(2)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3)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5%(4)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5%(5)单位排放税收占10%(6)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5%(7)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
注:注重税收、研发投入比重
2.指标基准值
规上企业:上一年度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各类指标的平均值。
规下企业:上一年度全区实际使用面积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各类指标的平均值。
3.修正系数
(1)上年度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2)上年度工业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3)上年度科研经费支出3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科研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注:设立系数修正体系,鼓励营收、鼓励研发投入、扶持增长的角度,在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税收方面贡献特别大的企业,给予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进行正向的系数修正。
4.综合素质项目及加分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0分;加分项在指标进行系数修正计算后汇总。具体如下:
①.研发机构、实验室、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1分。
②.品牌:中国驰名商标2分。
③.质量:中国质量奖5分、河北省政府质量奖2分、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1分、藁城区政府质量奖0.5分。
④.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2分、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1分、国家标准0.5分、行业标准0.3分。
⑤.守合同重信用:国家级1分、省级0.5分、市级0.5分。
⑥.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1分、通过二级评审0.5分、通过三级评审0.3分。
⑦.环境信用:绿标企业1分。
⑧.诚信纳税:A级纳税信用1分。
⑨.发明专利:近3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1分。
同一企业拥有同一固定加分项目,就高计分。固定加分项目,在其有效期内,每年加分。
5.企业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单项指标数据得分再加上加分项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年度的数据÷基准值×权重×系数,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排放指标空缺且销售收入不为0的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税收按该项指标权重分数的1.5倍赋分。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分为0分。
二、分类排序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原则上按照宗地进行综合评价,所有评价对象企业,按照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企业综合评价得分,然后按照医药化工、轻工纺织、装备制造、食品加工四大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先进装备制造三大新兴产业和其他行业共八个行业分类进行排序,按行业分成A、B、C、D四个分类等级。
(1)A类为重点扶持类:主要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规上前20%(含)和规下前3%(含)的企业;
(2)B类为鼓励提升类:主要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规上20-75%(含)和规下3-50%(含)的企业;
(3)C类为限制整治类:主要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规上75-95%(含)和规下50-93%(含)的企业;
(4)D类为落后淘汰类:主要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较差,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规上末5%和规下末7%的企业;
(二)特别调整规则
1、合并
(1)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实行并表统计进行评价,子公司参照母公司评价结果执行;集团型企业可申请,经评价办批准后,按独立法人企业分别参与评价分类;闲置地块所在子公司不予合并评价;
(2)承租企业:
1)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C档(整体出租给一家企业的除外)。
2)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B档,但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3)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提供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4)没有自有用地的承租企业合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块上进行评价。
5) 出租承租面积由企业自行申报,如隐瞒事实,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并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3)关联企业: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2、拆分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独立用电户号及容积率等资料,经评价办审核后,可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中拆分进行独立评价,未提供的不予拆分。
3、豁免
(1)对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暂不列入C、D类。通过司法拍卖或企业间转让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在1年过渡期内的企业, 暂不列入C、D类。
(2)当年度新升规的企业设置2年过渡期,期间可作为规下企业进行评价,暂不列入D类;
(3)具体企业名单由区工信局、发改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保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认定,并提交区政府审定。
4、限档
(1)实行一票否决,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等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的企业,不列入A类和B类。
(2)用地4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1万元/亩或拥有规上企业外)直接评为D类企业。
5、调档
(1)定档: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和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直接定档为A类业。
(2)提档: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②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③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鼓励类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经所在地乡镇(区)调查审核,报领导小组商定后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3)降档:1、占地1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4)定档、提档规则不适用于合并评价企业,企业数不占分类比例,且符合多个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个最高条件执行。具体定档提档降档企业名单,由各乡镇(区)提交,各相关部门认定,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6、暂不评价
(1)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时间为准)起的3个评价年度内可暂不评价;
(2)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时间为准)起的3个评价年度内,该地块面积可不纳入企业评价;
三、评价时间
每年评价一次,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
四、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各单位根据考评内容向评价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区统计局负责提供规上企业综合评价使用的统计数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面积;区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税收、销售收入等数据;区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量;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企业基础信息;评价办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并根据评价办法进行核算。
2.数据核对。由企业所在地乡镇(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调查出租型企业情况、核实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与被考评企业核对评价依据及初评结果。
3.结果审定。在评价结果核对无误的基础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并进行公示。
4.结果告知。评价结果及有关政策,以书面形式抄告被评价企业,并给予一定时间的争议处置期限,经审核无异议后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五、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 A、B、C、D类企业在税收、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具体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细化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并执行。
(一)A类企业
1.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优先安排申报上级试点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等。
2、纳税人不存在欠缴税费的情形,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含)以上的,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若有欠缴税费的,缴纳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
3.优先保障用地、用电、用水需要和新增用能指标,给予A类企业一定用气价格补贴;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给予一定电费补贴;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4.优先享受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政策;优先申报品牌、商标、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荣誉称号。
5.重点保障信贷需要,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
6. 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
(二)B类企业
1.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纳税人不存在欠缴税费的情形,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含)以上的,给予B类企业分别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0%;若有欠缴税费的,缴纳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
3.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等方面给予支持;享受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政策,支持污染物排污权等交易。
4.支持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给予适度支持。
5、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6. 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5%比率享受。
(三)C类企业
1.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技改项目享受各级技术改造类专项资金,同时在用地、用电、融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享受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政策。
2.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用地项目。
3.除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4.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征。
5.列为有序用电管理限电对象。
6.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
7.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70%比率享受。
(四)D类企业
1.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对主动退出的企业,按闲置低效土地清理或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执行;
2.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禁止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禁止D类与D类企业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
3.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类限电对象,同时列入机动负荷应对突发性供电缺口;不得增加用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4.执行差别化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元;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的,每千瓦时提高0.3元;
5.执行差别化水价,每立方米提高1元;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的,每立方米提高2元;
6.不享受区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政策。
7.建议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按上浮上限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保障。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两个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相关乡镇(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评价办公室,工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有关事项。
(二)建立评价平台。结合“大智移云”计划,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与数据和网络运营商合作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根据本评价办法,建立业企业综合评价网络平台、企业户籍管理平台,实现区政府、区直部门、乡镇区和企业“四级”数据连网共享,提高评价效率和评价结果使用针对性。
(三)明确部门职责。评价指标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审核所提供数据,并建立与评价体系相关的企业基础数据台帐,做到实时更新、实时调取。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水利、供电、生态环境、金融等部门要在用地、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制定差别化措施,把评价等级作为要素分配、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要加大对C、D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环保、安检、消防等执法部门要按照“一企一方案”原则对企业提出整治提升意见;各乡镇(区)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零土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实施措施加快淘汰退出。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将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区)、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区)、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积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改革工作进展,发挥对改革工作的指导、交流、推进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做好企业宣传,充分企发挥业的主观能动性,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了解企业心声,听取企业建议,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氛围。
七、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试行)》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二)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三年,今后上级有政策变化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件:1. 藁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
2. 藁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说明
3. 藁城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情况体检表
附件1
藁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
组 长:袁丽华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赵红建 区政府副区长
吴概球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王卫中 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高晓辉 区政府办主任
张 宁 区工信局局长
彭庆江 区发改局局长
陶书章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
张志衡 区统计局局长
徐雪海 区住建局局长
筵凯平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李 辉 区财政局局长
陈建奎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曹凤岐 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
赵风江 区税务局局长
曹庆军 区人社局局长
黄拴利 区水利局局长
王建学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曹书华 人行藁城支行行长
张改河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文凯 区媒体中心主任
彭建刚 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各乡镇镇长,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主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宁兼任,具体负责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日常工作。综合评价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支保障。
附件2
藁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说明
一、计算公式
1.亩均税收(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2.亩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占地面积
3.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能耗
4.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万元/当量)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5.单位排放税收(万元/当量)
单位排放税收=实缴税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6.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7.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
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8.单位电耗税收(单位:元/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实缴税金/用电量
9.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各评价指标得分+综合素质加分
二、指标解释及统计确认单位
1.实缴税金。评价年度自1月1月至12月31日企业在我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由区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认定)
2.占地面积。企业年度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登记和租赁的工业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公式是: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的工业、仓储两类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符合要求的出租)。出租面积按月按容积率折算,容积率低于1的按1计算,出租后实际用地面积不得小于登记土地面积的30%,同时不小于3亩。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以及未完税的出租不予认可。新增土地在3年建设期不纳入评价实际用地面积计算,延长的竣工期一概不予认可。(由各乡镇区提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认定)
3.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由各乡镇区调查提供,统计部门认定)
4.总电耗。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用电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乡镇区调查提供,区供电部门核实认定)
5.总能耗。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3.16吨标煤。(由乡镇区调查提供,区供统计局核实认定)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等指标排放当量之和。污染物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由区环保局提供、认定)
7.平均职工人数。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年平均数。(由各乡镇区调查提供,区统计局认定)
8.研发经费支出。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由各乡镇区调查提供,统计、科技部门认定)
三、计分方法
(一)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准分。
(二)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按如下方法计算得分: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税收、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电耗税收:按该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各项指标基准值由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根据全区平均值研究调整确定。
四、计算方式
以地块为单位,计算综合评价得分。若单个企业有多个地块的,将所有地块视作一个整体计算综合评价得分;若多个工业主体共用一个地块的,将该地块上所有工业主体视作该地块所属企业的子公司,合并计算综合评价得分(非工业企业不列入计算范围);若单个企业既有自主地块又有租赁地块,则计算时按地块面积将相关产出和资源消耗均分至每个地块。集团型企业可申请按集团整体或按独立法人企业分别参与评价分类,闲置地块所在子公司不予合并评价。
五、评价分类
评价分类与国民经济分类的对应表
说明:总体分类是按照国民经济分类的大类进行分类,其中生物医药健康分类,是从多个大类中提取的中类和小类,企业评价时将按照部门数据中的4位代码,从小类到大类进行识别分类。
医药化工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00 |
|
医药制造业 |
2700 |
轻工纺织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2800 |
|
纺织业 |
1700 |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800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00 |
|
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00 |
|
家具制造业 |
2100 |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00 |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300 |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400 |
|
塑料制品业 |
2920 |
|
金属制品业 |
3300 |
装备制造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400 |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500 |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4300 |
食品加工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00 |
|
食品制造业 |
1400 |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00 |
新一代信息技术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900 |
生物医药健康 |
中药饮片加工 |
2730 |
|
中成药生产 |
2740 |
|
营养食品制造 |
1491 |
|
保健食品制造 |
1492 |
|
体育用品制造 |
2440 |
|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
3580 |
先进装备制造 |
汽车制造业 |
3600 |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700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00 |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4000 |
其它行业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00 |
|
橡胶制品业 |
2910 |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00 |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00 |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00 |
|
烟草制品业 |
1600 |
|
其他制造业 |
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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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4200 |
附件3 藁城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情况体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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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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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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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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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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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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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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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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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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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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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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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基本数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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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单位 |
本年 |
上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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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税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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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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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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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电耗 |
万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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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能耗 |
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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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
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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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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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税净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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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盈余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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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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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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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职工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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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综合素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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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 |
指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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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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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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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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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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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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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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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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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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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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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提档降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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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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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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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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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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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企业收到体检表一周内进行反馈,如有异议请联系发表单位,逾期不反馈视作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