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7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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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最新修订的《石家庄市藁城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职尽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认真对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工作衔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压实压死,真正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分解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次修订的安全监管权

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工作实际,将各项安全监管责任逐条逐项


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明确履职标准和具体要求,确保各项权力和责任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导考核。区安委办要将各有关单位照单履职情况纳入督导检查、巡查考核内容,对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监管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约谈、通报和下发督办函、整改令等形式,及时督促落实。要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在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倒查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对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调整变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汇总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本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石家庄市藁城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藁政字〔2018〕12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藁城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区政府网站公布。

 

附件:《石家庄市藁城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石家庄市藁城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安全监管权力清单

安全监管责任清单

1

区应急管理局

1.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工作。

2.督促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3.督促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4.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5.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综合协调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6.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7.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8.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9.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10.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1.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1.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

2.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

5.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区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监督管理驻藁中央、省属、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中介机构管理并监督检查。

9.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10.负责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1.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建设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2

区发展和改革局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对成品油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4.指导督促商贸流通、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

5.对拍卖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6.化工建设项目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7.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8.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区物流发展工作,组织推动国际班列的开行,以及重大物流园区和物流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

9.对直属企业监督管理,指导企业生产经营。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天然气等能源市场监管。组织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有关部门和管道产权单位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管道保护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钻孔盗油,破坏损害油气管道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3.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售出、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物资收储企业以及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的监管责任。

5.负责散装水泥推广管理工作。

6.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负责对区级储备物资和救灾物资等的监督检查,对其他部门管理的物资进行监督指导。

7.负责成品油和生活用品市场的监管。

8.负责拍卖、典当、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3

区交通局

1.指导全区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2.负责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含国防公路)的养护、管理。

3.负责全区县、乡、村三级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4.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护公路设施。

5.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6.依法保护和支持合法经营,取缔非法运输。

7.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承担有关物流市场管理。

8.统筹协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9.依法开展道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汽车维修企业、物流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0.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等。

11.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1.承担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2.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及相关辅助业务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

4.负责客货运输及站(场)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等行业管理。

5.负责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6.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制定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7.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

8.负责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站的行业管理。

9.负责全区危险货物运输、城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的行业管理。

4

区住建局(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1.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2.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实施城市建成区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实施向城区内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区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6.实施城市建成区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7.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约谈工作;受理监管工程的施工安全投诉、举报工作。

8.贯彻实行国家和省、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规章及标准,并组织实施。

9..组织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

10.贯彻执行供热、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11.指导城区洗车场、城市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12.贯彻落实物业行业管理办法,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13.研究部署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城区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

1.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2.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

3.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4.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及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

5.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城市市政设施改造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

6.负责城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门店的改造、装饰装修、沿街实体墙改造和沿街楼宇立面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

7.负责城市夜景、照明、户外广告以及门店牌匾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全区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燃气、供热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9.负责城区洗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及验收工作。

11.负责区域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负责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责任主体人员动态监管工作;负责监理人员、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人员的监督管理。

13.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区内公园,广场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4.负责园林系统安全生产,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

区公安局

1.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2.监督检查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驾驶员持证驾驶情况。

3.监督检查校车道路运行情况,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运行校车进行查处。

4.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5.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

6.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物品,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7.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

8.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9.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

10.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安全生产检查、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指令、拒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等妨碍公务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12.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

 

1.负责全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工作。

2.负责维护全区道路交通秩序,设置和维护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管理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3.负责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4.加强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维护,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5.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强化职责范围内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在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7.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9.负责集会、游行、示威及大型活动的审批。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制定相应安全监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监督检查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6

区工信局

1.协助省、市工信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依法对电力行业开展行政执法。

3.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和标准。

4.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1.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对全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促进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区电力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

4.负责对区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安全监管。

5.负责有证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

6.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

7.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7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依法查处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涉林违法案件。

3.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4.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1.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

2.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3.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4.负责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审批;负责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含地下管线)的规划审批。

5.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批后管理。

8

区市场监管局

1.查处职责范围内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2.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6.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7.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督管理。

1.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3.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由区政府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

9

区教育局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2.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对管理混乱的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

5.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消防、食品、交通、校车、治安防范、安全保卫、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等安全工作。

6.督导学校利用学校学校网站、校报、板报、宣传橱窗、讲座等形式,针对季节、地理、气候特点,开展安全知识教育。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负责教育系统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2.负责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指导中小学校按国家《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将消防、交通、溺水、社会治安、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防震抗灾等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计划、安全教材、授课教师、教学课时。

4.督导学校在开学初、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时,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5.定期对主管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学校安全管理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0

区卫健局

1.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进行核查。

2.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3.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4.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5.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6.对公共场所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

7.对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不当引发的传染病传播事故采取控制措施。

8.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9.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单位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1.负责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治。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

3.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物品和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以及对医疗卫生健康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毒麻药品的安全管理。

5.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按级别处置相关事件。

6.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1

区民政局

1.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

2.依法对全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督促全区各级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12

区文广体旅局

1.管理和组织全区性重大文化、体育和旅游活动。

2.监管安全区重点文化、体育和旅游设施建设。

3.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

4.负责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综合执法。

5.指导全区星级饭店、A级景区评定工工作。

1.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2.承担全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全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3.负责体育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场所)安全监管工作。

 

13

区人社局

1.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和使用童工的非法、违法行为。

1.负责全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伤调查、受理、上报、认定结论发放。

2.负责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接收、上报及鉴定结论发放工作。

3.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农民工管理和家庭服务业工作,指导农民工培训工作。

14

区水利局

1.指导监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安全运行。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安全鉴定和综合利用。

3.依法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行为。

4.依法查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损害河道堤防、闸涵、灌排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

1.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2.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3.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主要河道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

15

区农业农村局

1.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全区农业综合执法。

3.对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风险农药的违法行为或在限用作物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风险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对畜禽定点屠宰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渔业船员违法生产作业行为进行处罚。

7.指导农村沼气使用技术推广。

8.指导全区乡村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

9.综合协调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旅游度假区建设工作。

1.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水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

2.负责农作物农药使用和服务,指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制定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16

区生态环境分局

1.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行为。

2.依法查处放射性废弃物非法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等的监督管理。

3.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4.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监管。

17

区民宗局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负责对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8

区气象局

1.依法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对施放气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管理工作,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

19

区供销社

1.指导本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公安、安监、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1.负责全区供销系统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管理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服务。

20

区行政审批局

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许可事项审查、审批、认定和登记,依法注销、撤回、撤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

1.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许可事项审查、审批、认定和登记。

2.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市级委托的许可事项的审查、审批及撤销、撤回和注销前的初审及上报。

3.会同有关部门对有现场勘验、验收的项目审查核实。

21

区消防救援大队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4.火灾事故调查。

5.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6.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1.负责对全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承担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4.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5.承担火灾扑救及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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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最新修订的《石家庄市藁城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职尽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认真对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工作衔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压实压死,真正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分解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次修订的安全监管权

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工作实际,将各项安全监管责任逐条逐项


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明确履职标准和具体要求,确保各项权力和责任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导考核。区安委办要将各有关单位照单履职情况纳入督导检查、巡查考核内容,对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监管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约谈、通报和下发督办函、整改令等形式,及时督促落实。要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在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倒查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对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调整变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汇总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本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石家庄市藁城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藁政字〔2018〕12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藁城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区政府网站公布。

 

附件:《石家庄市藁城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石家庄市藁城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安全监管权力清单

安全监管责任清单

1

区应急管理局

1.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工作。

2.督促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3.督促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4.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5.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综合协调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6.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7.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8.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9.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10.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1.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1.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

2.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

5.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区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监督管理驻藁中央、省属、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中介机构管理并监督检查。

9.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10.负责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1.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建设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2

区发展和改革局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对成品油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4.指导督促商贸流通、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

5.对拍卖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6.化工建设项目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7.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8.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区物流发展工作,组织推动国际班列的开行,以及重大物流园区和物流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

9.对直属企业监督管理,指导企业生产经营。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天然气等能源市场监管。组织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有关部门和管道产权单位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管道保护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钻孔盗油,破坏损害油气管道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3.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售出、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物资收储企业以及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的监管责任。

5.负责散装水泥推广管理工作。

6.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负责对区级储备物资和救灾物资等的监督检查,对其他部门管理的物资进行监督指导。

7.负责成品油和生活用品市场的监管。

8.负责拍卖、典当、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3

区交通局

1.指导全区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2.负责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含国防公路)的养护、管理。

3.负责全区县、乡、村三级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4.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护公路设施。

5.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6.依法保护和支持合法经营,取缔非法运输。

7.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承担有关物流市场管理。

8.统筹协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9.依法开展道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汽车维修企业、物流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0.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等。

11.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1.承担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2.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及相关辅助业务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

4.负责客货运输及站(场)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等行业管理。

5.负责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6.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制定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7.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

8.负责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站的行业管理。

9.负责全区危险货物运输、城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的行业管理。

4

区住建局(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1.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2.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实施城市建成区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实施向城区内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区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6.实施城市建成区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7.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约谈工作;受理监管工程的施工安全投诉、举报工作。

8.贯彻实行国家和省、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规章及标准,并组织实施。

9..组织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

10.贯彻执行供热、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11.指导城区洗车场、城市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12.贯彻落实物业行业管理办法,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13.研究部署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城区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

1.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2.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

3.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4.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及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

5.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城市市政设施改造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

6.负责城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门店的改造、装饰装修、沿街实体墙改造和沿街楼宇立面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

7.负责城市夜景、照明、户外广告以及门店牌匾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全区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燃气、供热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9.负责城区洗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及验收工作。

11.负责区域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负责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责任主体人员动态监管工作;负责监理人员、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人员的监督管理。

13.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区内公园,广场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4.负责园林系统安全生产,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

区公安局

1.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2.监督检查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驾驶员持证驾驶情况。

3.监督检查校车道路运行情况,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运行校车进行查处。

4.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5.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

6.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物品,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7.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

8.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9.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

10.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安全生产检查、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指令、拒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等妨碍公务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12.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

 

1.负责全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工作。

2.负责维护全区道路交通秩序,设置和维护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管理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3.负责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4.加强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维护,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5.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强化职责范围内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在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7.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9.负责集会、游行、示威及大型活动的审批。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制定相应安全监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监督检查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6

区工信局

1.协助省、市工信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依法对电力行业开展行政执法。

3.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和标准。

4.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1.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对全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促进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区电力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

4.负责对区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安全监管。

5.负责有证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

6.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

7.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7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依法查处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涉林违法案件。

3.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4.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1.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

2.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3.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4.负责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审批;负责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含地下管线)的规划审批。

5.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批后管理。

8

区市场监管局

1.查处职责范围内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2.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6.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7.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督管理。

1.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3.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由区政府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

9

区教育局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2.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对管理混乱的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

5.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消防、食品、交通、校车、治安防范、安全保卫、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等安全工作。

6.督导学校利用学校学校网站、校报、板报、宣传橱窗、讲座等形式,针对季节、地理、气候特点,开展安全知识教育。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负责教育系统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2.负责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指导中小学校按国家《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将消防、交通、溺水、社会治安、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防震抗灾等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计划、安全教材、授课教师、教学课时。

4.督导学校在开学初、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时,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5.定期对主管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学校安全管理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0

区卫健局

1.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进行核查。

2.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3.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4.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5.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6.对公共场所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

7.对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不当引发的传染病传播事故采取控制措施。

8.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9.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单位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1.负责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治。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

3.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物品和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以及对医疗卫生健康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毒麻药品的安全管理。

5.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按级别处置相关事件。

6.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1

区民政局

1.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

2.依法对全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督促全区各级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12

区文广体旅局

1.管理和组织全区性重大文化、体育和旅游活动。

2.监管安全区重点文化、体育和旅游设施建设。

3.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

4.负责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综合执法。

5.指导全区星级饭店、A级景区评定工工作。

1.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2.承担全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全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3.负责体育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场所)安全监管工作。

 

13

区人社局

1.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和使用童工的非法、违法行为。

1.负责全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伤调查、受理、上报、认定结论发放。

2.负责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接收、上报及鉴定结论发放工作。

3.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农民工管理和家庭服务业工作,指导农民工培训工作。

14

区水利局

1.指导监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安全运行。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安全鉴定和综合利用。

3.依法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行为。

4.依法查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损害河道堤防、闸涵、灌排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

1.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2.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3.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主要河道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

15

区农业农村局

1.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全区农业综合执法。

3.对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风险农药的违法行为或在限用作物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风险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对畜禽定点屠宰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渔业船员违法生产作业行为进行处罚。

7.指导农村沼气使用技术推广。

8.指导全区乡村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

9.综合协调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旅游度假区建设工作。

1.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水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

2.负责农作物农药使用和服务,指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制定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16

区生态环境分局

1.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行为。

2.依法查处放射性废弃物非法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等的监督管理。

3.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4.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监管。

17

区民宗局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负责对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8

区气象局

1.依法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对施放气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管理工作,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

19

区供销社

1.指导本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公安、安监、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1.负责全区供销系统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管理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服务。

20

区行政审批局

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许可事项审查、审批、认定和登记,依法注销、撤回、撤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

1.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许可事项审查、审批、认定和登记。

2.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市级委托的许可事项的审查、审批及撤销、撤回和注销前的初审及上报。

3.会同有关部门对有现场勘验、验收的项目审查核实。

21

区消防救援大队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4.火灾事故调查。

5.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6.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1.负责对全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承担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4.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5.承担火灾扑救及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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