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石家庄市藁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藁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我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石家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藁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适用本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其规定。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项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细则。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各乡镇人民政府,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人民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法定程序情况纳入我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照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依照职责向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二)项向人民政府报送决策事项建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决策建议事项,纳入决策目录管理,并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后正式启动决策程序。
决策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时间计划等内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第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意见并就不同意见与其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并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对合理意见充分采纳完善决策草案。
十四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十五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
十六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中邀请,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十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风险进行评估。依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十八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风险评估。
十九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风险源、风险点排查情况;
(三)可能引发的风险等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四)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人民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通过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  决策草案在提交人民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人民政府讨论。
第二十  决策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地方经验做法;
(三)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意见、公众参与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
(五)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其他有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二十三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部门补充上报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  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开展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四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
二十六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人民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包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和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二十七  决策草案应当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长最后发表意见。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十八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委请示报告。
决策草案需要报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及时公布决策结果及依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十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
十四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三十五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实效性
(五)继续执行、终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六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情况紧急的,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三十七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对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三十八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九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十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细则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十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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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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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7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石家庄市藁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藁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我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石家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藁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适用本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其规定。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项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细则。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各乡镇人民政府,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人民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法定程序情况纳入我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照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依照职责向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二)项向人民政府报送决策事项建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决策建议事项,纳入决策目录管理,并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后正式启动决策程序。
决策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时间计划等内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第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意见并就不同意见与其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并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对合理意见充分采纳完善决策草案。
十四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十五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
十六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中邀请,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十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风险进行评估。依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十八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风险评估。
十九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风险源、风险点排查情况;
(三)可能引发的风险等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四)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人民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通过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  决策草案在提交人民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人民政府讨论。
第二十  决策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地方经验做法;
(三)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意见、公众参与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
(五)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其他有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二十三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部门补充上报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  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开展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四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
二十六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人民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包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和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二十七  决策草案应当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长最后发表意见。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十八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委请示报告。
决策草案需要报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及时公布决策结果及依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十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
十四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三十五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实效性
(五)继续执行、终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六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情况紧急的,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三十七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对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三十八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九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十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细则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十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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